一、监管对象
市质监局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监管内容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建立在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最高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二)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
(三)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
(四)是否违反检定规程规定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定内容。
(五)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或未经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七)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监管方式
每年1次(不低于50%)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
四、监管措施
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机构的授权。
五、监管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在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要求存在问题的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省质监局。
六、违规处理
(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二)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检定工作,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四)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