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按照市政府要求,市住建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吉林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政策解读
(一)起草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二)目标任务
《办法》规范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条件和程序、范围、手续办理、队伍储备、资金使用和管理、质量安全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1.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认定标准和程序。《办法》规定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概念、范围、需要满足的条件。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根据工作需要、资金来源以及区域划分等不同情形分别由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联席会议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造成的危害及风险隐患程度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进行评估认定。
2.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手续办理。《办法》规定,经认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用地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3.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储备及选用。《办法》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建一定数量、涵盖相关专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启动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时,各专业队伍可以从储备库中及时选定,确保抢险救灾队伍能够第一时间响应。
4.资金使用和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实行财政投资评审和财政分期支付。规定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资金的申请程序及工程竣工并验收后,财政评审及余额支付等相关工作。
5.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原则、责任和义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原则为“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办法》规定了项目参建各方需履行的质量安全责任、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