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存量房(二手房)贷款相关事宜,现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买卖双方在交易前应共同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依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收款账户是指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交易对象认可的,在商业银行设立的,用于接收受委托贷款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的账户。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二、贷款条件
1.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从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计算,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规定月数(现行政策为6个月);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信用良好;
4.禁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所购房屋须符合的条件
存量房(二手房)房龄不得超过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且贷款终止日期不能大于存量房(二手房)土地使用日期。
四、贷款要件
1.借款人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
2.借款人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3.婚姻证明
4.还款卡
5.借款人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
6.《不动产权证书》
7.税收完税证明
8.卖方身份证明及银行卡(新增)
9.借房屋买卖协议(新增)
五、贷款流程
1.贷款申请
买房人(借款人)及售房人在房屋交易更名前共同到我中心贷款经办机构,买房人(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售房人确认收款账户。我中心贷款经办机构受理后,当时反馈审核结果。
2.房屋更名
买房人(借款人)及售房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更名过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买房人(借款人)将更名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税收完税证明》送回我中心贷款经办机构。
3.贷款审批
我中心对该笔贷款进行内部集中审批。
4.办理抵押
市内,通过公积金与不动产的直连系统直接办理;外县市,需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办理。
5.贷款发放
抵押确认后即时放款,贷款发放至售房人账户。
温馨提示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设置了该项业务的过渡期,请已经办理更名过户的职工在近期内前往公积金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