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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的暂行办法
日期:2014-09-04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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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
  来访举报受理的暂行办法


  8月12日,中共吉林省纪委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的暂行办法》,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的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群众来访举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行使权利,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群众来访举报,积极引导来访人逐级、依法走访。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访举报的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下列来访举报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三)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内的。
  第五条 来访人应根据被举报对象的职级或隶属关系,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举报。
  第六条 对应到而未到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来访举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来访举报,接访人员发放来访登记表进行接谈,当面告知来访人已受理。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不予受理。来访举报办结后,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向来访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第八条 对立案调查的来访举报,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在6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向来访人告知。
  第九条 来访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已经受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查询来访举报处理情况,由接访人员告知来访举报办理情况,不接受电话、网络和来信查询。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将办理来访举报的信息统一录入全国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办检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来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对于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举报,引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不断构建高效、便捷的信访举报工作平台,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通过书信、网络、电话等形式反映问题。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构建规范的来访举报秩序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办理的暂行办法》


  
  近日,省纪委监察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办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来访举报的范围、程序及相关要求。为了更好地理解《办法》,便于广大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依法有序反映情况,我们同参与制定《办法》的省纪委信访室相关人员一起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哪些来访举报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访举报的范围:
  对党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访举报的范围。在这里,来访群众要注意两个特殊性:一个是反映对象的特殊性。就是反映的对象必须是党组织、党员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个是反映内容的特殊性。就是反映的问题必须是检举、控告和申诉。直白一些说,如果你举报一个党员干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或者对自己受到的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那你到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就对了。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访举报的范围,避免群众盲目走访,这也是维护群众合法权利的具体体现。
  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哪些问题?
  《办法》第四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下列来访举报不予受理: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内的。
  根据这条规定,对一些涉及利益诉求和矛盾纠纷的信访事项,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如涉法涉诉、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经济纠纷等问题,应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反映。比如说你有一个案件已经法院审判,但你对判决不服,到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是不受理的。从近几年来信访举报情况看,有些群众认为只要是和党员干部有关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都能管、都能解决,把自己反映的问题硬往行政不作为、违纪违法上靠,这样势必影响信访事项依法及时解决。此外,对于一些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与个人利益诉求相互交织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其个人诉求问题来访群众还需向主责部门反映。
  为什么倡导来访人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
  《办法》第五条规定:
  来访人应根据被举报对象的职级或隶属关系,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举报。
  实践表明,绝大多数来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发生在基层,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有责任、也有能力解决好。倡导来访群众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不是限制群众民主权利,而是引导群众就地及时反映问题、解决问题,减少来访举报成本。比如,对村党支部书记的来访举报,其直接受理权在乡(镇)纪委,来访群众向县、市、省甚至中央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不但浪费了时间,而且增加了不必要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最终,该来访举报一般还是要由乡(镇)纪委来办理。
  同时,为了保证受理办理质量,《办法》第十一条还明确规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办检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来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对于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举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渠道有哪些?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不断构建高效、便捷的信访举报工作平台,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通过书信、网络、电话等形式反映问题。
  目前,省、市、县三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建立了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受理信访举报工作平台,广大群众可以广为利用。来访举报只是反映问题的一种方式,通过来信、网络、电话反映问题更加方便快捷,效果更好。
  吉林省纪委监察厅接受信访举报的四种方式是:
  来信举报。邮信地址:长春市新发路827号吉林省纪委信访室。邮编:
  130051
  来访举报。吉林省纪委监察厅来访接待室,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文化胡同66号省信访局来访接待大厅2楼
  网上举报。网址:http://ji-
  lin.12388.gov.cn/
  电话举报。电话:0431-12388
 



  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举措


  为充分发挥群众来访举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行使权利,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近日,省纪委监察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办理的暂行办法》。《办法》积极引导来访群众依法走访和处理群众来访举报,既是维护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规范来访举报受理办理、提高信访举报工作效能的重要举措。
  《办法》畅通了信访举报渠道,有利于保障来访群众合法权利。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来访举报受理范围,目的就是为了引导群众正确走访,使信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更快地进入办理程序。同时,也进一步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主业,集中精力,受理和办理好检举、控告和申诉,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利。
  《办法》规范了受理办理程序,有利于维护正常信访举报秩序。近年来,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的情况比较突出,影响了正常信访举报秩序。《办法》倡导来访群众根据被举报对象的职级或隶属关系,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这不仅为来访群众明确了程序和路径,有助于减少群众信访成本和奔波劳累之苦,而且能够促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集中了解和研究群众举报问题,推动来访举报及时就地办理,营造依法有序的信访举报秩序。
  《办法》进一步落实了工作责任,有利于提高受理办理来访举报的效率和质量。越级上访的重要原因就是一些群众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不信任、对办理程序不清楚、对个案处理不满意。《办法》通过层层落实责任、传导压力,倒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受理和办理每一件群众来访举报,秉公执纪,严谨务实,以规范、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取信于民。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加大惩治力度,切实把好初信初访“第一道关口”。
  



  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办理
  省纪委监察厅出台《办法》



  近日,省纪委监察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办理的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来访举报的范围、程序和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群众来访举报,积极引导来访人逐级、依法走访。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访举报的范围是:对党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办法》明确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办法》规定,来访人应根据被举报对象的职级或隶属关系,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举报。对应到而未到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来访举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此外,《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办检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来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对于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举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不断构建高效、便捷的信访举报工作平台,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通过书信、网络、电话等形式反映问题。



(责任编辑:尹小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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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9-04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
  来访举报受理的暂行办法


  8月12日,中共吉林省纪委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的暂行办法》,并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的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群众来访举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行使权利,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群众来访举报,积极引导来访人逐级、依法走访。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访举报的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下列来访举报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三)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内的。
  第五条 来访人应根据被举报对象的职级或隶属关系,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举报。
  第六条 对应到而未到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来访举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来访举报,接访人员发放来访登记表进行接谈,当面告知来访人已受理。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不予受理。来访举报办结后,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向来访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第八条 对立案调查的来访举报,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在6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向来访人告知。
  第九条 来访人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已经受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查询来访举报处理情况,由接访人员告知来访举报办理情况,不接受电话、网络和来信查询。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将办理来访举报的信息统一录入全国纪检监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办检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来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对于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举报,引发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不断构建高效、便捷的信访举报工作平台,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通过书信、网络、电话等形式反映问题。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构建规范的来访举报秩序
  ——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办理的暂行办法》


  
  近日,省纪委监察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办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来访举报的范围、程序及相关要求。为了更好地理解《办法》,便于广大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依法有序反映情况,我们同参与制定《办法》的省纪委信访室相关人员一起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哪些来访举报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访举报的范围:
  对党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访举报的范围。在这里,来访群众要注意两个特殊性:一个是反映对象的特殊性。就是反映的对象必须是党组织、党员或者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个是反映内容的特殊性。就是反映的问题必须是检举、控告和申诉。直白一些说,如果你举报一个党员干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或者对自己受到的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那你到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就对了。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访举报的范围,避免群众盲目走访,这也是维护群众合法权利的具体体现。
  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哪些问题?
  《办法》第四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下列来访举报不予受理: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其他不属于纪检监察职权范围内的。
  根据这条规定,对一些涉及利益诉求和矛盾纠纷的信访事项,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如涉法涉诉、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经济纠纷等问题,应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反映。比如说你有一个案件已经法院审判,但你对判决不服,到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纪检监察机关是不受理的。从近几年来信访举报情况看,有些群众认为只要是和党员干部有关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都能管、都能解决,把自己反映的问题硬往行政不作为、违纪违法上靠,这样势必影响信访事项依法及时解决。此外,对于一些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与个人利益诉求相互交织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其个人诉求问题来访群众还需向主责部门反映。
  为什么倡导来访人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
  《办法》第五条规定:
  来访人应根据被举报对象的职级或隶属关系,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举报。
  实践表明,绝大多数来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发生在基层,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有责任、也有能力解决好。倡导来访群众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不是限制群众民主权利,而是引导群众就地及时反映问题、解决问题,减少来访举报成本。比如,对村党支部书记的来访举报,其直接受理权在乡(镇)纪委,来访群众向县、市、省甚至中央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不但浪费了时间,而且增加了不必要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最终,该来访举报一般还是要由乡(镇)纪委来办理。
  同时,为了保证受理办理质量,《办法》第十一条还明确规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办检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来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对于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举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渠道有哪些?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不断构建高效、便捷的信访举报工作平台,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通过书信、网络、电话等形式反映问题。
  目前,省、市、县三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建立了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受理信访举报工作平台,广大群众可以广为利用。来访举报只是反映问题的一种方式,通过来信、网络、电话反映问题更加方便快捷,效果更好。
  吉林省纪委监察厅接受信访举报的四种方式是:
  来信举报。邮信地址:长春市新发路827号吉林省纪委信访室。邮编:
  130051
  来访举报。吉林省纪委监察厅来访接待室,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文化胡同66号省信访局来访接待大厅2楼
  网上举报。网址:http://ji-
  lin.12388.gov.cn/
  电话举报。电话:0431-12388
 



  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举措


  为充分发挥群众来访举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行使权利,营造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近日,省纪委监察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办理的暂行办法》。《办法》积极引导来访群众依法走访和处理群众来访举报,既是维护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规范来访举报受理办理、提高信访举报工作效能的重要举措。
  《办法》畅通了信访举报渠道,有利于保障来访群众合法权利。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来访举报受理范围,目的就是为了引导群众正确走访,使信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更快地进入办理程序。同时,也进一步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主业,集中精力,受理和办理好检举、控告和申诉,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利。
  《办法》规范了受理办理程序,有利于维护正常信访举报秩序。近年来,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的情况比较突出,影响了正常信访举报秩序。《办法》倡导来访群众根据被举报对象的职级或隶属关系,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这不仅为来访群众明确了程序和路径,有助于减少群众信访成本和奔波劳累之苦,而且能够促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集中了解和研究群众举报问题,推动来访举报及时就地办理,营造依法有序的信访举报秩序。
  《办法》进一步落实了工作责任,有利于提高受理办理来访举报的效率和质量。越级上访的重要原因就是一些群众对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不信任、对办理程序不清楚、对个案处理不满意。《办法》通过层层落实责任、传导压力,倒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受理和办理每一件群众来访举报,秉公执纪,严谨务实,以规范、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取信于民。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加大惩治力度,切实把好初信初访“第一道关口”。
  



  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办理
  省纪委监察厅出台《办法》



  近日,省纪委监察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举报受理办理的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来访举报的范围、程序和具体要求,同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群众来访举报,积极引导来访人逐级、依法走访。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访举报的范围是:对党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办法》明确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办法》规定,来访人应根据被举报对象的职级或隶属关系,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举报。对应到而未到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来访举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此外,《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办检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来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对于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举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不断构建高效、便捷的信访举报工作平台,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通过书信、网络、电话等形式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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