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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震应急预案
日期:2006-04-20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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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吉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办事机构

2.3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监测、信息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地震预警级别

3.5  地震预警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通讯

     4.4  指挥与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次生灾害防御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7.2  平息地震谣言

7.3  应对相邻市(州)震灾

8  附则

 

 

 

 

 

 

 

 

 

 

 

 

 

 

 

 

 

吉林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开展我市抗震救灾行动,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并立即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上报有关震情,做好协调、接待、配合工作。

⑴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经济损失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⑵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⑶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活动。

⑷ 依靠和发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1.5  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重大地震灾害(Ⅱ级)、较大地震灾害(Ⅲ级)、一般地震灾害(Ⅳ级),见附件9.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吉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吉林市防震减灾指挥部,负责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任务是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向省政府上报灾情;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驻吉部队、吉林市武警支队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根据灾情的发展,向市政府提出对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办事机构

 吉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吉林市地震局。办公室的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吉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联系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灾区抗震救灾中心和吉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督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吉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震情监测与报告

各地震监测台(站)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

3.2  预警预防

接到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后,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  预警支持系统

地震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集成地震前兆相关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负责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

3.4 地震预警级别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3.5  地震预警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全力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全力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指挥辖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市地震局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我市大于等于3级的地震,市地震局应急指挥中心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4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

4.2.2  市地震局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

 4.2.3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上级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建委、房产局、教育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民政局。

    吉林市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外事部门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民政局。

    4.2.4  震情灾情公告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利用公共网络适时获得地震现场的情况;市各类电信部门要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利用地震应急指挥车载通讯设备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适时联络。市各类电信部门要迅速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当我市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地震应急工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当我市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当我市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地震应急工作,灾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本辖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地震局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各行业部门按各自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与本行业相关次生灾害的发生。

驻吉部队、武警支队根据相关规定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搜寻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局调集警力赶赴灾区,做好灾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抢险救援行动顺利进行;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证畅通;组织调动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组织各医院全力接收抢救伤员。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尽快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紧急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并迅速转送医疗站和各医院。

各类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依照灾情及现场情况迅速修正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消防支队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处置震后次生火灾发生。

市水利局、建委、公用局等部门要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环保局要加强对灾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局会同建委、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发改委、质检局、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地震局及时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震级、震中位置、发震时间、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搜寻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地震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在灾区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市地震局、民政局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应急信息处理办法(试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按照灾情级别,由相应各级人民政府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紧急应急措施解除。

5  后期处置

    5.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理赔   

市各类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由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类电信部门做好受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市信息产业局要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级建委、公用局、消防等部门要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交通、市政等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3 电力保障

    市经委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4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公用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见《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预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要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6  治安保障

    吉林市武警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安全。

    市公安局、吉林市武警支队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政府和军事机关组织民兵分队协助公安、武警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7  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市商务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8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市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地区特点和单位实际,征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2.10  接受外援

市地震局负责接受和安排外市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地震局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利用各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7  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城市和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重影响时,市地震局视情上报市政府,提出相关意见,由人民政府责承各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并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辟谣工作。

    7.3  应对相邻市(州)震灾

当我省其他市(州)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视地震灾区需求提供地震监测信息和趋势判断意见,市地震局视情况向灾区派遣考察队进行考察和支援,并及时向政府提供相关情况报告。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制定,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备案。

市地震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局备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将适时组织各级地震应急演练。

随着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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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吉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办事机构

2.3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监测、信息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地震预警级别

3.5  地震预警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通讯

     4.4  指挥与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次生灾害防御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7.2  平息地震谣言

7.3  应对相邻市(州)震灾

8  附则

 

 

 

 

 

 

 

 

 

 

 

 

 

 

 

 

 

吉林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开展我市抗震救灾行动,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并立即向省政府和省地震局上报有关震情,做好协调、接待、配合工作。

⑴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降低经济损失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⑵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⑶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活动。

⑷ 依靠和发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1.5  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重大地震灾害(Ⅱ级)、较大地震灾害(Ⅲ级)、一般地震灾害(Ⅳ级),见附件9.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吉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吉林市防震减灾指挥部,负责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任务是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向省政府上报灾情;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驻吉部队、吉林市武警支队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根据灾情的发展,向市政府提出对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  办事机构

 吉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吉林市地震局。办公室的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吉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联系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灾区抗震救灾中心和吉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督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吉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震情监测与报告

各地震监测台(站)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

3.2  预警预防

接到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后,市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  预警支持系统

地震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集成地震前兆相关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负责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速报。

3.4 地震预警级别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3.5  地震预警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全力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全力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灾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指挥辖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市地震局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我市大于等于3级的地震,市地震局应急指挥中心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4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

4.2.2  市地震局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和省地震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

 4.2.3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上级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建委、房产局、教育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民政局。

    吉林市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外事部门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民政局。

    4.2.4  震情灾情公告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讯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利用公共网络适时获得地震现场的情况;市各类电信部门要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利用地震应急指挥车载通讯设备保持灾害现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适时联络。市各类电信部门要迅速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当我市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时,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地震应急工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当我市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当我市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地震应急工作,灾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本辖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地震局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各行业部门按各自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与本行业相关次生灾害的发生。

驻吉部队、武警支队根据相关规定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搜寻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局调集警力赶赴灾区,做好灾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抢险救援行动顺利进行;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证畅通;组织调动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组织各医院全力接收抢救伤员。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尽快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紧急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并迅速转送医疗站和各医院。

各类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依照灾情及现场情况迅速修正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消防支队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处置震后次生火灾发生。

市水利局、建委、公用局等部门要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环保局要加强对灾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局会同建委、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发改委、质检局、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地震局及时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震级、震中位置、发震时间、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搜寻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地震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在灾区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市地震局、民政局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应急信息处理办法(试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按照灾情级别,由相应各级人民政府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紧急应急措施解除。

5  后期处置

    5.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理赔   

市各类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5.4  调查和总结

    由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类电信部门做好受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市信息产业局要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级建委、公用局、消防等部门要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交通、市政等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3 电力保障

    市经委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4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公用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见《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预案》。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要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6  治安保障

    吉林市武警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安全。

    市公安局、吉林市武警支队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政府和军事机关组织民兵分队协助公安、武警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7  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市商务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8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市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地区特点和单位实际,征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2.10  接受外援

市地震局负责接受和安排外市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地震局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利用各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7  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城市和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重影响时,市地震局视情上报市政府,提出相关意见,由人民政府责承各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并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辟谣工作。

    7.3  应对相邻市(州)震灾

当我省其他市(州)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视地震灾区需求提供地震监测信息和趋势判断意见,市地震局视情况向灾区派遣考察队进行考察和支援,并及时向政府提供相关情况报告。

8  附则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制定,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备案。

市地震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局备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将适时组织各级地震应急演练。

随着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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