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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供热费收取问题的建议
日期:2021-01-18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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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团体提案: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条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 然而,自《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颁布十几年来,供热企业“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工作未落实。《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 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可是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是供热企业多年来一直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消费者权益持续被侵害而得不到保护。 我市自2018年开始执行《吉林市物价局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城区停热用户基础热费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市价发〔2018〕41号)》规定后,全市各界对此反应强烈。据说当时供热企业为解决停止供热业主的“蹭热”现象而出台的。但并没有解决所谓的“蹭热”问题,反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矛盾。这种做法使房屋所有人在事实上额外背负了一个 “供热税”,直接导致房屋持有成本的上涨,对许多涉及到的民生行业以及物价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吉林市物价局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城区停热用户基础热费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市价发〔2018〕41号)》内容与其所依据的《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10〕197号)》,明确写明的“对同供热公司签订长期不用热协议的用户,不收取基本热价。”的内容相矛盾。因此建议:取消所有不需要供热服务的房屋所有人缴纳20%基础供热费的政策。 

  

  

提案答复:市住建局主办、市发改委协办 

   一、关于我市基础热费收取问题  

  我市自2013年开始实施对供热期停供热用户收取20%的基础热费,但原规定报停二年以上的不收取基础热费。2018年9月市政府对此政策进行调整,取消报停二年以上不收取基础热费规定,需按年缴纳基础热费。制定此政策主要原因: 

  1.弥补供热成本。供热的基础设施在建设时都是与开发建设的供热面积相配置一致的,既按在网所有热用户的最大热负荷设计和一次性投资配套建设。因部分用户申请停热,虽耗热量上有所减少,但供热企业的正常的管理费、维护费、设施折旧费、电耗损失费、人工费等项支出并未减少,经测算其中水电费(占供热成本7.29%)、人工费(占供热成本19.77%)、固定资产折旧(占供热成本10.59%)、修理费(占供热成本7%)合计占供热成本44.65%,这些费用不论停热用户多少都正常发生,收取基础运行费用只不过是对供热成本的合理分摊,并不是供热企业的额外收入。 

  2.稳定供热价格。按国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市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监审情况下制定的现行价格。2016年调整供热价格时,测算成本为26.6元,下调了0.5元/平方米。如因成本增加将重新测算成本,供热价格将提高,而这部分因停供原因带来的成本增加在热价中体现,由正常热用户来承担显然是不公平。 

  3.解决正常热用户供热质量下降问题。正常热用户因周围邻居停热而造成“悬空房”影响其供热质量下降,供热企业为解决该部分用户供热不达标问题,需要加大供热流量、提高供热参数,必要时采取测温退费等措施,因此,供热企业用收取停热用户缴纳基础热费来弥补这部分超常支出。 

  4.其它城市基础热费情况。目前,我省及国内大多城市都相继出台了对停热用户收取一定热能损耗补偿费(或基础热费)的政策。我省九个城市州全部实行收取基础热费,松原、延吉、白山、白城、通化、长春必须一年一办停供;辽源、四平收当年的二年以上不交纳,但恢复供热时全部补交。据了解我国北方其他城市也实行了对停热用户无条件收取基础热费的政策,牡丹江规定缴纳基本热费,以弥补供热单位为用户备用热量的成本支出及热传导损耗等费用;天津市规定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户采暖的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由停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河北省规定对申请暂停不用热的用户,收费标准不超过总热费的20%;宁夏规定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收取不开栓基本热价,最高不得超过30%等等。 

  提案中提到的《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10]197号)规定:“对同供热公司签订长期不用热协议的用户,不收取基本热价。”该文件规定范围是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两部制热价,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与我市制定的停热用户收取基础热费性质不同。同时,我市在制定收取基础热费的政策文件中,充分考虑到使用清洁能源供热、整栋楼不供热等特殊情况,对于真正用清洁能源取暖和整栋楼不供热的规定不收取基础热费。 

  二、关于我市热计量使用及收费问题 

  我市自2009年开始实施供热计量改造,截止2019年底共完成4,635万平方米改造面积,其中既有居住建筑改造2685万平方米;新建建筑1853万平方米;公建建筑97万平方米。供热计量安装后,我市按照《吉林市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供热企业热计量设施全部投入使用。但从检查情况看,供热计量使用情况不理想。主要原因: 

  1.供热计量运行条件差影响精度和使用寿命。一是水质影响。我市供热以混水供热为主水质较差,热计量表精度及控制阀开关受影响较大。二是运行环境影响。管道井内多数积水并且温度潮湿对栋表影响较大。三是室内温度控制器由于住户不领发放不全、人为损坏或不安电池等原因,造成采集及分摊不全。 

  2.热计量设备丢失损坏严重。我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53万套,由于安装于楼道内不利于保管,因此丢失损坏现象严重损失率达30%以上。 

  3.供热企业积极性不高,由于热计量设施使用不但需要供热企业进行设备丢失损坏的维修维护、收费台账的对接、维修人员及运行费用支出等,还需要对差额部分退费,因此,积极推行供热计量工作积极性不高。 

  4.供热计量收费的标准不科学,现行供热计量收费价格较低,没有真正考虑实际单耗及维修维护费用增加情况,如按此价格计算供热企业无法承受退费金额,将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2016年我市出台《关于调整城区供热计量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3.5元, 

  与居民住宅同一个取暖供热楼体的非居民用户为每平方米16.5元,办公用房、学校等非营利性机构及地下车库基本热价为14.75元/平方米。居民住宅计量热价为0.114元/千瓦时。与居民住宅同一个取暖供热楼体的非住宅计量热价为0.139元/千瓦时;办公用房、学校教学用房、非营利性机构及地下车库计量热价为0.124元/千瓦时。我市在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同时,大力推行供热计量收费。2012-2013年采暖期有30万平方米面积实行热计量收费,共有2846户居民享受退费,退费金额12万元;2013-2014年采暖期有9万户居民共计600万平方米面积实行了热计量收费,退费金额200多万;2014-2015年和2015-2016年计划实施热计量收费1100万平方米,数据采集和分析已完成,但由于供热企业原因没有进行退费。目前,除哈达家居等几处公共建设实施热计量收费外,居民未实施热计量收费。 

  下一步,我市将研究热计量推广方式,将采取先维护运行,再逐步试行收费。利用供热计量设施进行供热运行调控,提高供热企业管理水平,向智慧供热方向发展,待条件成熟时再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最终达到居民室内温度可查可控,供热企业生产可调可用,形成居民行为节能意识。 

  三、按建筑面积收费问题 

  我市供热费收费规定是按建筑面积收取,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第八条“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供热成本包括生产成本(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等)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些费用与税金和利润相加计算,最终体现为一个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单价。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只是一种计量方式,由于供热成本是定价的根本依据,所以不管按照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哪种方式收取,用户最终实际所交的费用是一样的。 

  2.目前我市的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只有个别房证标注套内面积和辅助面积,这也不是正常的使用面积。如果要明确使用面积是多少,就得对房屋面积重新进行测量,就会带来是否请中介机构测量;测量费用(1.32元/平方米)谁来支付;需要多长时间全部测量完毕等问题。因此,现阶段不具备按使用面积条件,按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是比较科学和简单的方法。 

  3.据调查了解,北京、西安、包头等城市和我省除延吉以外的城市都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而延吉市按照供暖面积(建筑面积减去无供热设施且封闭的阳台、走廊、储藏间的面积)收取供热费,供热费单价也是超出我市标准为每平方米31元,而且只能由供热企业测量估算供暖面积,没有进行正式测绘。哈尔滨居民住宅热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8.32元是双方测算或找中介机构测算的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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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团体提案: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条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 然而,自《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颁布十几年来,供热企业“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工作未落实。《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 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可是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是供热企业多年来一直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消费者权益持续被侵害而得不到保护。 我市自2018年开始执行《吉林市物价局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城区停热用户基础热费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市价发〔2018〕41号)》规定后,全市各界对此反应强烈。据说当时供热企业为解决停止供热业主的“蹭热”现象而出台的。但并没有解决所谓的“蹭热”问题,反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矛盾。这种做法使房屋所有人在事实上额外背负了一个 “供热税”,直接导致房屋持有成本的上涨,对许多涉及到的民生行业以及物价造成的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吉林市物价局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城区停热用户基础热费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市价发〔2018〕41号)》内容与其所依据的《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10〕197号)》,明确写明的“对同供热公司签订长期不用热协议的用户,不收取基本热价。”的内容相矛盾。因此建议:取消所有不需要供热服务的房屋所有人缴纳20%基础供热费的政策。 

  

  

提案答复:市住建局主办、市发改委协办 

   一、关于我市基础热费收取问题  

  我市自2013年开始实施对供热期停供热用户收取20%的基础热费,但原规定报停二年以上的不收取基础热费。2018年9月市政府对此政策进行调整,取消报停二年以上不收取基础热费规定,需按年缴纳基础热费。制定此政策主要原因: 

  1.弥补供热成本。供热的基础设施在建设时都是与开发建设的供热面积相配置一致的,既按在网所有热用户的最大热负荷设计和一次性投资配套建设。因部分用户申请停热,虽耗热量上有所减少,但供热企业的正常的管理费、维护费、设施折旧费、电耗损失费、人工费等项支出并未减少,经测算其中水电费(占供热成本7.29%)、人工费(占供热成本19.77%)、固定资产折旧(占供热成本10.59%)、修理费(占供热成本7%)合计占供热成本44.65%,这些费用不论停热用户多少都正常发生,收取基础运行费用只不过是对供热成本的合理分摊,并不是供热企业的额外收入。 

  2.稳定供热价格。按国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市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监审情况下制定的现行价格。2016年调整供热价格时,测算成本为26.6元,下调了0.5元/平方米。如因成本增加将重新测算成本,供热价格将提高,而这部分因停供原因带来的成本增加在热价中体现,由正常热用户来承担显然是不公平。 

  3.解决正常热用户供热质量下降问题。正常热用户因周围邻居停热而造成“悬空房”影响其供热质量下降,供热企业为解决该部分用户供热不达标问题,需要加大供热流量、提高供热参数,必要时采取测温退费等措施,因此,供热企业用收取停热用户缴纳基础热费来弥补这部分超常支出。 

  4.其它城市基础热费情况。目前,我省及国内大多城市都相继出台了对停热用户收取一定热能损耗补偿费(或基础热费)的政策。我省九个城市州全部实行收取基础热费,松原、延吉、白山、白城、通化、长春必须一年一办停供;辽源、四平收当年的二年以上不交纳,但恢复供热时全部补交。据了解我国北方其他城市也实行了对停热用户无条件收取基础热费的政策,牡丹江规定缴纳基本热费,以弥补供热单位为用户备用热量的成本支出及热传导损耗等费用;天津市规定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户采暖的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由停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河北省规定对申请暂停不用热的用户,收费标准不超过总热费的20%;宁夏规定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收取不开栓基本热价,最高不得超过30%等等。 

  提案中提到的《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10]197号)规定:“对同供热公司签订长期不用热协议的用户,不收取基本热价。”该文件规定范围是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两部制热价,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与我市制定的停热用户收取基础热费性质不同。同时,我市在制定收取基础热费的政策文件中,充分考虑到使用清洁能源供热、整栋楼不供热等特殊情况,对于真正用清洁能源取暖和整栋楼不供热的规定不收取基础热费。 

  二、关于我市热计量使用及收费问题 

  我市自2009年开始实施供热计量改造,截止2019年底共完成4,635万平方米改造面积,其中既有居住建筑改造2685万平方米;新建建筑1853万平方米;公建建筑97万平方米。供热计量安装后,我市按照《吉林市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供热企业热计量设施全部投入使用。但从检查情况看,供热计量使用情况不理想。主要原因: 

  1.供热计量运行条件差影响精度和使用寿命。一是水质影响。我市供热以混水供热为主水质较差,热计量表精度及控制阀开关受影响较大。二是运行环境影响。管道井内多数积水并且温度潮湿对栋表影响较大。三是室内温度控制器由于住户不领发放不全、人为损坏或不安电池等原因,造成采集及分摊不全。 

  2.热计量设备丢失损坏严重。我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53万套,由于安装于楼道内不利于保管,因此丢失损坏现象严重损失率达30%以上。 

  3.供热企业积极性不高,由于热计量设施使用不但需要供热企业进行设备丢失损坏的维修维护、收费台账的对接、维修人员及运行费用支出等,还需要对差额部分退费,因此,积极推行供热计量工作积极性不高。 

  4.供热计量收费的标准不科学,现行供热计量收费价格较低,没有真正考虑实际单耗及维修维护费用增加情况,如按此价格计算供热企业无法承受退费金额,将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2016年我市出台《关于调整城区供热计量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3.5元, 

  与居民住宅同一个取暖供热楼体的非居民用户为每平方米16.5元,办公用房、学校等非营利性机构及地下车库基本热价为14.75元/平方米。居民住宅计量热价为0.114元/千瓦时。与居民住宅同一个取暖供热楼体的非住宅计量热价为0.139元/千瓦时;办公用房、学校教学用房、非营利性机构及地下车库计量热价为0.124元/千瓦时。我市在实施供热计量改造的同时,大力推行供热计量收费。2012-2013年采暖期有30万平方米面积实行热计量收费,共有2846户居民享受退费,退费金额12万元;2013-2014年采暖期有9万户居民共计600万平方米面积实行了热计量收费,退费金额200多万;2014-2015年和2015-2016年计划实施热计量收费1100万平方米,数据采集和分析已完成,但由于供热企业原因没有进行退费。目前,除哈达家居等几处公共建设实施热计量收费外,居民未实施热计量收费。 

  下一步,我市将研究热计量推广方式,将采取先维护运行,再逐步试行收费。利用供热计量设施进行供热运行调控,提高供热企业管理水平,向智慧供热方向发展,待条件成熟时再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最终达到居民室内温度可查可控,供热企业生产可调可用,形成居民行为节能意识。 

  三、按建筑面积收费问题 

  我市供热费收费规定是按建筑面积收取,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第八条“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供热成本包括生产成本(燃料费、电费、水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工资等)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些费用与税金和利润相加计算,最终体现为一个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单价。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只是一种计量方式,由于供热成本是定价的根本依据,所以不管按照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哪种方式收取,用户最终实际所交的费用是一样的。 

  2.目前我市的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只有个别房证标注套内面积和辅助面积,这也不是正常的使用面积。如果要明确使用面积是多少,就得对房屋面积重新进行测量,就会带来是否请中介机构测量;测量费用(1.32元/平方米)谁来支付;需要多长时间全部测量完毕等问题。因此,现阶段不具备按使用面积条件,按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是比较科学和简单的方法。 

  3.据调查了解,北京、西安、包头等城市和我省除延吉以外的城市都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供热费。而延吉市按照供暖面积(建筑面积减去无供热设施且封闭的阳台、走廊、储藏间的面积)收取供热费,供热费单价也是超出我市标准为每平方米31元,而且只能由供热企业测量估算供暖面积,没有进行正式测绘。哈尔滨居民住宅热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8.32元是双方测算或找中介机构测算的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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