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派团体提案: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关高层建筑的消防执法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目前高层建筑普遍存在着安全隐患:消防车通道不通畅、高层建筑楼道内通道不通畅、消防设施老化、消防器材不完备以及消防安全出口标识不全、高层建筑外层的保温材料不防火等。因此建议:
一、消防部门要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
二、创新监管方式,赋予高层建筑物业公司监管的权利。
三、普法进社区。
提案答复:市消防支队主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办
一、关于“消防部门要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 的答复意见
2019年末至今年5月,吉林市按省安委会部署要求,开展了打通“生命通道”专项整治活动,应急局、执法局、公安局、住建局联合行动,交警、消防警力发挥主力军作用,集中清理各类影响应急救援的障碍物、构筑物、私家车,打通危急时刻的“生命通道”。消防救援支队研究制定“五查机制”,即“企业自查、街道排查、消防抽查、政府督查、媒体仿查”。整治期间,全市共发放80万份打通“生命通道”宣传挂图,制作8部关于打通“生命通道”消防安全提示短视频,摸排住宅小区910个,高层居住建筑1007栋,设立路面标志2233处,设立标牌3581块,推动城市执法部门施划停车位8000余个,拆除违章建筑136座,清理障碍物112处。查出并整改市内消火栓系统隐患472处,会同交警部门行政处罚车辆115台,强行拖离车辆56台。
下一步,支队将继续深入贯彻省安委会和市安委会相关部署,扎实开展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解决“生命通道”不畅通“最后一公里”问题,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关于“创新监管方式,赋予高层建筑物业公司监管的权利”的答复意见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该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制止的义务,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该规定为预防减少城市住宅火灾危害提供解决之法,引导大家更加重视消防安全,有利于及时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主体合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所谓“主体合格”即执行罚款者必须是代表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关执法的合格执法人员,而物业公司不是,没有执法权。
三、关于“普法进社区”的答复意见
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要强化消防安全职能。物业公司、街道办事处以及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其中重点应该对住宅消防安全,尤其是高层住宅消防安全教育进行宣传,与此同时街道物业可以通过开展建筑消防安全疏散演练等活动,提高居民的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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