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水资源价值与水价的严重倒挂阻碍了我市供排水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供排水产业链的发展,部分供排水设施老化严重,供排水成本更是逐年增加,对供排水企业的正常稳定运行及安全优质供排水均造成了严重影响。按照市政府工作意见,在依法依规履行价格调整程序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2年5月印发了《吉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22〕35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22〕36号),于2022年8月1起正式实施。
在调整水价和执行水价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适度拉大分档差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统筹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和非居民用水户的切身利益,同步出台了一系列优惠举措,让利于民、让利于企。
一是扩大了居民终端优惠水价的执行范围。居民终端优惠水价范围由原来的“低保户”一类群体增加为“低保户、特困户”两类群体。规定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特困户”家庭不实行阶梯水价,其生活用水按实际水量,由原来的每立方米1.90元调整到2.6元。“低保户、特困户”家庭因调价每立方米多支出的0.7元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不增加低收入群体的经济负担。
二是维持了居民阶梯水价比价关系和用水量不变。国家和省规定的阶梯水价的比价关系为1:1.5:3,我市继续执行1:1.5:2,低于规定标准;我市居民第一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20立方米及以下 (户月用水量10立方米及以下),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根据市水务集团提供数据看,第一阶梯售水用户占全部居民用水户的96.81%,远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的月均用水量确定”,实实在在的减轻了百姓的生活支出。
三是增加了部分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终端平均水价。在落实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的基础上,增加了托育机构用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生活用水,监狱、看守所用水,盲人创办的按摩院及残疾人创办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水,残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区经营的食杂店、修理店、干洗店用水,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明确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终端平均水价4.11元/立方米收取,不执行非居民终端水价6.8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优惠2.74元,优惠幅度为40%。
四是设立了水费缓缴期助力非居民用水户纾困。疫情期间,市政府要求城区各供排水企业对因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办理水费缓缴,同时设立6个月的缓缴期限,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提供助力,帮助非居民用水户纾困解难。
目前,我市城区自来水终端综合水价在全省位于中下游水平。各类别水价在全省九个市(州)排名分别为:居民一阶梯终端水价为3.95元/立方米,排名第7位;非居民终端水价为6.85元/立方米,排名第5位;特业终端水价为19.1元/立方米,排名第2位。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城区供排水企业严格落实水费优惠政策,助力小微企业提质增效。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