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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3-22批补报)
日期:2018-12-08    来源:宣传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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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3-22批补报                                                     2018127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14517391740

来信:2017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环保督察进行时》栏目公布的中央环保督察第152343号信访案件办理情况与事实不符,具体情况如下:一是沈铁吉林机务段及沈铁吉林棋盘站各有一处排污泄洪口,但公开内容中只说明了其中一处排污泄洪口的调查情况。二是公开内容称:201792日,调查农作物死亡原因为水淹时间过长,但未说明水的来源。三是沈铁吉林机务段及沈铁吉林棋盘站还有一个共同的排污泄洪道,并建有两处泄洪站,利用江北乡原李、大、北水系的一个支渠进行排污泄洪,排污口设在牤牛河铁路桥下,直接排入牤牛河,排污口下游是哈达村饮用水水井。此河段位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但公开内容却称排污地点在保护区之外。四是法院判决结果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和消除污染农田,但至今未执行。截至2018115日,中央环保督察已结束一年多,法院判决已七年有余,沈铁吉林机务段、棋盘站等单位污染农田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39户农民的损失也无人赔付。

吉林市龙潭区


其他

    2018118日,吉林市环保局、龙潭区政府、龙潭区环保局、江北乡政府进行了联合现场核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棋盘站位于机务段东侧。上游村屯有两条泄洪明渠分别流经棋盘站和机务段,汇合成一条明渠后排入牤牛河。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第152343号案件中群众反映“机务段和棋盘站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工厂附近300米处的牤牛河”问题答复的是汇合后的明渠,未对棋盘站的穿厂明渠进行表述。目前,棋盘站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站内化粪池,定期清掏后运送至新吉林火车站生活污水管网,无排污口排入明渠。机务段生产、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另一条穿厂明渠。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中央环保督察第152343号案件公开内容中未提及水来源问题。2018118日,经调查,水的来源是棋盘站南侧院墙外30米路基的涵洞,站场雨排水下渗后通过该涵洞排出。经江北乡工作人员介绍,2017年吉林地区遭受特大暴雨,站场内雨水通过地表径流及涵洞进入农田,并且上面浮有雨水冲刷铁路后带下的油花。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共同的排泄洪道是指汇合后的明渠。反映的两处排污泄洪站实为沈铁吉林棋盘站和机务段提升泵站,主要为雨季时涵洞泄洪。牤牛河铁路桥下排口为流经机务段明渠和流经棋盘站明渠汇合后的入河口,在官地取水车间下游,直线距离超过4公里,不在牤牛河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哈达村自来水井(由于该地区属于高锰、高铁的地质区域,安装了除铁、锰净化设备)在入河口下游,距离入河口约600米。201869日,龙潭区疾控中心对该水井水样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仅锰超标。该次检测中锰超标的原因为除锰净化设备清理不及时。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原审判判决造成农田污染问题的责任单位为棋盘站,原沈阳铁路局已按照法院判决于2013年对39户进行了经济补偿。为执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沈阳铁路局立项实施了“吉林机务段场外排水设施改造工程”项目。项目将对现有明渠进行部分清淤、完善棋盘站雨排水系统、新建3公里的排水管线等。该项目于2013624日开工,由于与群众无法达成一致,2014118日至今一直处于停工。

部分属实

第三个问题:龙潭区农业水利局已通知哈达村对供水设备加强管理,定期冲洗。

*

2

850

来信:龙潭区兴隆街2号纵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院内的造纸厂,常年直排废气废水,随意丢弃垃圾,污染周边环境。

吉林市龙潭区


大气
垃圾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14日、16日、122日,龙潭区环保局分别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1114日在该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硫化氢、氨气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产生的污水经污水站筛网过滤、混凝沉淀、生化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线进入吉化污水厂。
    11
16日在该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PHSSCOD、石油类、NH3-N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该公司产生的固废送到吉林市惠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理。现场未发现“随意丢弃垃圾,污染周边环境”的情况。
    12
2日现场检查,龙潭区环保局再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实,核实情况为不属实。该公司固体废物和污水都有合理去向,并补充提供了固体废物处理发票和废水处理发票,补充提供了固体废物处理发票和废水处理发票。

不属实

*

3

955

2007年双河镇乡长岗村8垧林地被村委会外包,承包者陆续违法占用30垧林地并盗伐林地树木和黑土出售牟利。

吉林市永吉县

生态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14日,永吉县林业局双河镇林业站对现地进行调查。“2007年双河镇乡长岗村8垧林地被村委会外包”属实,“盗伐林地树木”属实。,“陆续非法占用30垧林地”不属实,“黑土出售牟利”不属实。
    2007
年长岗村3社将荒山发包给马某某和李某某抵顶村民修路集资款,承包人对荒山进行栽植绿化苗木,并办理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荒山面积当时估算大约15公顷左右,签订合同都没有填写面积。本次现场测绘面积为28.23公顷。
   
马某某所承包的天然林木,出现栗山天牛疫情,涉及有害林木进行防治,经鉴定按卫生伐类型审批(有采伐许可),合计采伐柞树273株。2012年、2013年马某某申请两次的林木卫生伐,都采取了补种措施,栽植了红松,均通过了造林标准验收。
    2018
319日,永吉县双河镇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反映马某某砍伐大量林木。森林公安大队接警后于320日受案,323日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办案民警和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测量,现场共发现新伐根12个,为2017年冬季砍伐痕迹;陈旧性伐根112个。目前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
   
通过调查了解,马某某和李某某均没有出售过黑土牟利的行为。

部分属实

    鉴于马某某是林地承包者,由于承包期间管护不力,造成树木被砍伐,责令马某某于2019年春季在此范围内补种1500株树木,待森林公安大队确定犯罪嫌疑人后,依法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4

1043

来信:一是龙潭区缸窑镇哈什玛村一社(学校)养殖场、二社养殖场、三社碾子沟水库胡某某养殖场、二道村塑料大棚养殖场等4家养殖场,养殖废水直排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地下水呈红色)。其中,哈什玛村一社(学校)养殖场设有偷排口,每天偷排400-500吨废水。二是哈什玛村一社(学校)养殖场用罐车将鸡粪运往高速公路两侧(常维新水库附近)随意倾倒,已持续20多年。三是哈什玛村有三处锅炉房,晚上烟囱冒黑烟,污染空气。

吉林市龙潭区


其他
土壤
垃圾
大气

    20181115日、1118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吉林市工作协调联络组组织吉林市环保局、龙潭区林业畜牧局、龙潭区缸窑镇政府,先后两次到群众反映的现场检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哈什玛村一社的学校养殖场建有干湿分离机、储粪间等粪污处理设施,未发现设排污口,但导流渠存在渗漏问题;二社的养殖场、二道村养殖场饲养的是雏鸡,养殖模式是全进全出,属于干清粪形式,产生的粪便由附近村民统一接收,施入农田利用,未发现设有排污口。三社碾子沟养殖场建有粪污储存池,未发现偷排养殖废水现象,但是粪污储存池未封闭,有臭味产生。未发现该四家养殖场将养殖废水直排渗入地下的痕迹。20181128日,龙潭区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四家养殖场地下水进行检测,pH、氨氮、耗氧量、总大肠菌群、色度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倾倒鸡粪问题属实。现场在高速公路南侧发现一处土坑,里面存有鸡粪。系永福养殖有限公司倾倒。该问题已持续20多年不属实(吉林市永福养殖有限公司2011年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吉荒高速于2016年动工,201810月正式运行。以上两点说明,哈什蚂村一社的学校养殖场用罐车将鸡粪运往高速公路两侧随意倾倒在高速公路两侧持续20多年的倾倒行为不属实。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3台锅炉均为小型常压型锅炉,为鸡舍供热。在现场检查时,锅炉正常运行,未发现冒黑烟。20181118日,吉林市环境监测人员对林格曼黑度进行监测,监测结果3台炉林格曼黑度1级。20171213日、20181025日企业委托三方监测公司对上述3台锅炉进行监测,结果显示符合排放标准。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哈什玛村一社的学校养殖场、碾子沟养殖场排污系统和粪污存储池未封闭且有臭味产生的问题,龙潭区环境保护局已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限其于201910月前逐步采用干法清粪工艺取代湿法清粪工艺,对现有的粪污储存池进行改造,将排污系统和粪污储存池封闭,并加装除臭系统。针对哈什蚂村一社(学校)养殖场导流渠存在的渗漏问题,因冬季无法施工,由缸窑镇人民政府牵头,于2019531日前彻底解决导流渠渗漏问题。
第二个问题:对在高速公路南侧发现一处土坑里面存有鸡粪的问题,龙潭区政府已组织清理,2019531日前清理完毕,在冬季冻冰后对土坑中的鸡粪进行清除,并运往缸窑镇黄河村三社、四社、七社白浆泥地里进行还田利用。

*

5

1083

来信: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第152428号信访件反映的舒兰市裕国村村书记王某某等人违法侵占基本农田采砂问题,至今无人查处。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人员不作为,充当违法者的保护伞。

吉林市舒兰市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16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吉林市工作协调联络组组织市国土局和舒兰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裕国村七社确有两处砂场痕迹。第一处位于裕国村七社屯北侧,面积5251平方米,其中4187平方米是1988年前后村民为修路、建房采砂形成的砂坑,2001年以后村民已停止在此处采砂。此处在2017年由裕国村七社村民王某某承包,利用水面进行了养鱼,余下1064平方米一般农田在搞养殖。第二处砂场位于第一处砂场北侧约700米,中间相隔耕地,裕国村七社集体林地边缘的裸地一侧,19894月,裕国村七社马某与镇林业站、裕国村七队签订了植树造林合同,合同约定对该地进行植树造林,承包期50年,山坡裸露面积1085平方米,周围裸地已生长树木和荒草。根据2008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表明,两处砂场位置均不属于基本农田。两处现场没有发现新的采砂行为及采砂痕迹。
   
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转办的15批第2428号环境信访问题,2017831日,舒兰市国土局对裕国村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15日内将王某承包的1064平方米一般农田恢复原貌达到耕种条件;对非法占用的耕地9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7元标准罚款。现法院已执行了罚款标的;对马某所承包的荒山荒地所涉及采砂面积1085平方米的裸地由当事人按合同约定进行植树造林,现均已整改完毕。1128日,舒兰市政府组织市相关单位,已对王某某非法占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目前没有证据显示裕国村原书记王某伙同张某、马某有侵占基本农田采砂问题,不存在群众反映的“当地相关部门及人员不作为,充当违法者保护伞”的问题。

不属实

*

6

1910

来信:2017年,亚吉水库主任魏某某将该水库的水面鱼池私自改成田地,造成无处培养鱼苗;将该水库上库湾位置的防洪道私自扒开,造成水土流失。

吉林市磐石市

生态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0日,磐石市水利局、吉昌镇政府联合到现场核实,并进行了调查取证。“2017年,亚吉水库主任魏某某将该水库的水面鱼池改成田地”部分属实;“造成无处培养鱼苗”不属实;“将该水库上库湾位置的防洪道私自扒开”基本属实;“造成水土流失”不属实。
   
经查,1998年到2000年期间由于连续干旱,水库水位低于死库容,不能正常开展渔业生产,同时也造成部分鱼池无法养殖鱼苗。水库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职工大会研究,一致同意将无法养殖的11处鱼池开垦耕地,并分包给单位职工经营,留1处能够集雨的鱼池培养鱼苗。因鱼苗养殖市场不景气,且耕地收入稳中增长,亚吉水库暂未考虑将11处改成耕地的鱼池恢复功能,保留1处鱼池已满足培养鱼苗需要。
    2010
年,由于强降雨造成水库上库湾鱼池(已改成耕地)水位猛涨,放水管不能满足泄洪要求,为了保障土埂安全,在原上库弯鱼池土埂右侧开挖排水口,并根据每年夏季排水需要,该排水口一直保留至今。目前原上库湾鱼池的下游鱼池经营正常,没有发现鱼池淤积,现场鱼池周边植被良好,不存在水土流失情况发生。

部分属实

 

7

1990

来信:2015年,龙潭区吉化乙烯厂扩大生产规模(由年产30万吨扩为年产100万吨),生产期间排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致使居民种植的果树被污染,造成经济损失。举报人担心工厂产生的污染会对村民健康造成影响,并且工厂化工罐体距离居民住宅过近,存在安全隐患。

吉林市龙潭区

大气
生态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20日,吉林市环保局检查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乙烯装置1996年投产,2005年扩建为60万吨/年,至今未有扩建工程。裂解炉燃用天然气为主的清洁燃料,环评及环评批复中未要求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裂解炉排放尾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该厂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厂界无明显异味。
   
该厂2018年自行监测数据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6月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工厂附近居民区开展了5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该厂2015年至2018年的有组织及无组织监督性监测数据均达标排放。2018年市环保局对该厂采取加密监测,分别于2018327日进行了厂界无组织监测、59日至10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624日厂界无组织监测、72-9日连续7天对该厂的有组织排口、厂界无组织进行了监测,并在裕民村村民家设点进行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上述监测数据均满足国家相关标准。20181112日,企业再次委托三方对厂界无组织排放进行了检测,8项监测因子均满足国家排放标准。
   
群众反映的果园距离裂解装置直线距离877米,位于吉化乙烯厂西南处,在该厂的上风向。20167月居民曾经向龙潭区法院起诉过吉化乙烯厂,后因证据不足,原告主动撤诉。20181130日,市农委现场勘查,无任何证据可认定果树受到污染,并因污染导致减产。
   
吉林市安监局于20181112日现场核查。经实际测量,结果显示距离乙烯厂罐体最近的居民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吉林龙潭化工园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乙烯厂周边安全条件进行了安全评估,评估结论为: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乙烯厂设备设施与周边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安全防火间距均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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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3-22批补报)
日期:2018-12-08    来源:宣传报道组

吉林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3-22批补报                                                     2018127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14517391740

来信:2017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环保督察进行时》栏目公布的中央环保督察第152343号信访案件办理情况与事实不符,具体情况如下:一是沈铁吉林机务段及沈铁吉林棋盘站各有一处排污泄洪口,但公开内容中只说明了其中一处排污泄洪口的调查情况。二是公开内容称:201792日,调查农作物死亡原因为水淹时间过长,但未说明水的来源。三是沈铁吉林机务段及沈铁吉林棋盘站还有一个共同的排污泄洪道,并建有两处泄洪站,利用江北乡原李、大、北水系的一个支渠进行排污泄洪,排污口设在牤牛河铁路桥下,直接排入牤牛河,排污口下游是哈达村饮用水水井。此河段位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但公开内容却称排污地点在保护区之外。四是法院判决结果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和消除污染农田,但至今未执行。截至2018115日,中央环保督察已结束一年多,法院判决已七年有余,沈铁吉林机务段、棋盘站等单位污染农田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39户农民的损失也无人赔付。

吉林市龙潭区


其他

    2018118日,吉林市环保局、龙潭区政府、龙潭区环保局、江北乡政府进行了联合现场核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棋盘站位于机务段东侧。上游村屯有两条泄洪明渠分别流经棋盘站和机务段,汇合成一条明渠后排入牤牛河。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第152343号案件中群众反映“机务段和棋盘站将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工厂附近300米处的牤牛河”问题答复的是汇合后的明渠,未对棋盘站的穿厂明渠进行表述。目前,棋盘站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入站内化粪池,定期清掏后运送至新吉林火车站生活污水管网,无排污口排入明渠。机务段生产、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另一条穿厂明渠。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中央环保督察第152343号案件公开内容中未提及水来源问题。2018118日,经调查,水的来源是棋盘站南侧院墙外30米路基的涵洞,站场雨排水下渗后通过该涵洞排出。经江北乡工作人员介绍,2017年吉林地区遭受特大暴雨,站场内雨水通过地表径流及涵洞进入农田,并且上面浮有雨水冲刷铁路后带下的油花。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共同的排泄洪道是指汇合后的明渠。反映的两处排污泄洪站实为沈铁吉林棋盘站和机务段提升泵站,主要为雨季时涵洞泄洪。牤牛河铁路桥下排口为流经机务段明渠和流经棋盘站明渠汇合后的入河口,在官地取水车间下游,直线距离超过4公里,不在牤牛河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哈达村自来水井(由于该地区属于高锰、高铁的地质区域,安装了除铁、锰净化设备)在入河口下游,距离入河口约600米。201869日,龙潭区疾控中心对该水井水样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仅锰超标。该次检测中锰超标的原因为除锰净化设备清理不及时。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原审判判决造成农田污染问题的责任单位为棋盘站,原沈阳铁路局已按照法院判决于2013年对39户进行了经济补偿。为执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原沈阳铁路局立项实施了“吉林机务段场外排水设施改造工程”项目。项目将对现有明渠进行部分清淤、完善棋盘站雨排水系统、新建3公里的排水管线等。该项目于2013624日开工,由于与群众无法达成一致,2014118日至今一直处于停工。

部分属实

第三个问题:龙潭区农业水利局已通知哈达村对供水设备加强管理,定期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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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50

来信:龙潭区兴隆街2号纵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院内的造纸厂,常年直排废气废水,随意丢弃垃圾,污染周边环境。

吉林市龙潭区


大气
垃圾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14日、16日、122日,龙潭区环保局分别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1114日在该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硫化氢、氨气无组织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产生的污水经污水站筛网过滤、混凝沉淀、生化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线进入吉化污水厂。
    11
16日在该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PHSSCOD、石油类、NH3-N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该公司产生的固废送到吉林市惠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理。现场未发现“随意丢弃垃圾,污染周边环境”的情况。
    12
2日现场检查,龙潭区环保局再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实,核实情况为不属实。该公司固体废物和污水都有合理去向,并补充提供了固体废物处理发票和废水处理发票,补充提供了固体废物处理发票和废水处理发票。

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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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55

2007年双河镇乡长岗村8垧林地被村委会外包,承包者陆续违法占用30垧林地并盗伐林地树木和黑土出售牟利。

吉林市永吉县

生态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14日,永吉县林业局双河镇林业站对现地进行调查。“2007年双河镇乡长岗村8垧林地被村委会外包”属实,“盗伐林地树木”属实。,“陆续非法占用30垧林地”不属实,“黑土出售牟利”不属实。
    2007
年长岗村3社将荒山发包给马某某和李某某抵顶村民修路集资款,承包人对荒山进行栽植绿化苗木,并办理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荒山面积当时估算大约15公顷左右,签订合同都没有填写面积。本次现场测绘面积为28.23公顷。
   
马某某所承包的天然林木,出现栗山天牛疫情,涉及有害林木进行防治,经鉴定按卫生伐类型审批(有采伐许可),合计采伐柞树273株。2012年、2013年马某某申请两次的林木卫生伐,都采取了补种措施,栽植了红松,均通过了造林标准验收。
    2018
319日,永吉县双河镇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反映马某某砍伐大量林木。森林公安大队接警后于320日受案,323日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办案民警和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测量,现场共发现新伐根12个,为2017年冬季砍伐痕迹;陈旧性伐根112个。目前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
   
通过调查了解,马某某和李某某均没有出售过黑土牟利的行为。

部分属实

    鉴于马某某是林地承包者,由于承包期间管护不力,造成树木被砍伐,责令马某某于2019年春季在此范围内补种1500株树木,待森林公安大队确定犯罪嫌疑人后,依法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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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来信:一是龙潭区缸窑镇哈什玛村一社(学校)养殖场、二社养殖场、三社碾子沟水库胡某某养殖场、二道村塑料大棚养殖场等4家养殖场,养殖废水直排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地下水呈红色)。其中,哈什玛村一社(学校)养殖场设有偷排口,每天偷排400-500吨废水。二是哈什玛村一社(学校)养殖场用罐车将鸡粪运往高速公路两侧(常维新水库附近)随意倾倒,已持续20多年。三是哈什玛村有三处锅炉房,晚上烟囱冒黑烟,污染空气。

吉林市龙潭区


其他
土壤
垃圾
大气

    20181115日、1118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吉林市工作协调联络组组织吉林市环保局、龙潭区林业畜牧局、龙潭区缸窑镇政府,先后两次到群众反映的现场检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哈什玛村一社的学校养殖场建有干湿分离机、储粪间等粪污处理设施,未发现设排污口,但导流渠存在渗漏问题;二社的养殖场、二道村养殖场饲养的是雏鸡,养殖模式是全进全出,属于干清粪形式,产生的粪便由附近村民统一接收,施入农田利用,未发现设有排污口。三社碾子沟养殖场建有粪污储存池,未发现偷排养殖废水现象,但是粪污储存池未封闭,有臭味产生。未发现该四家养殖场将养殖废水直排渗入地下的痕迹。20181128日,龙潭区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四家养殖场地下水进行检测,pH、氨氮、耗氧量、总大肠菌群、色度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倾倒鸡粪问题属实。现场在高速公路南侧发现一处土坑,里面存有鸡粪。系永福养殖有限公司倾倒。该问题已持续20多年不属实(吉林市永福养殖有限公司2011年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吉荒高速于2016年动工,201810月正式运行。以上两点说明,哈什蚂村一社的学校养殖场用罐车将鸡粪运往高速公路两侧随意倾倒在高速公路两侧持续20多年的倾倒行为不属实。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3台锅炉均为小型常压型锅炉,为鸡舍供热。在现场检查时,锅炉正常运行,未发现冒黑烟。20181118日,吉林市环境监测人员对林格曼黑度进行监测,监测结果3台炉林格曼黑度1级。20171213日、20181025日企业委托三方监测公司对上述3台锅炉进行监测,结果显示符合排放标准。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哈什玛村一社的学校养殖场、碾子沟养殖场排污系统和粪污存储池未封闭且有臭味产生的问题,龙潭区环境保护局已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限其于201910月前逐步采用干法清粪工艺取代湿法清粪工艺,对现有的粪污储存池进行改造,将排污系统和粪污储存池封闭,并加装除臭系统。针对哈什蚂村一社(学校)养殖场导流渠存在的渗漏问题,因冬季无法施工,由缸窑镇人民政府牵头,于2019531日前彻底解决导流渠渗漏问题。
第二个问题:对在高速公路南侧发现一处土坑里面存有鸡粪的问题,龙潭区政府已组织清理,2019531日前清理完毕,在冬季冻冰后对土坑中的鸡粪进行清除,并运往缸窑镇黄河村三社、四社、七社白浆泥地里进行还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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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83

来信: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第152428号信访件反映的舒兰市裕国村村书记王某某等人违法侵占基本农田采砂问题,至今无人查处。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人员不作为,充当违法者的保护伞。

吉林市舒兰市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16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吉林市工作协调联络组组织市国土局和舒兰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裕国村七社确有两处砂场痕迹。第一处位于裕国村七社屯北侧,面积5251平方米,其中4187平方米是1988年前后村民为修路、建房采砂形成的砂坑,2001年以后村民已停止在此处采砂。此处在2017年由裕国村七社村民王某某承包,利用水面进行了养鱼,余下1064平方米一般农田在搞养殖。第二处砂场位于第一处砂场北侧约700米,中间相隔耕地,裕国村七社集体林地边缘的裸地一侧,19894月,裕国村七社马某与镇林业站、裕国村七队签订了植树造林合同,合同约定对该地进行植树造林,承包期50年,山坡裸露面积1085平方米,周围裸地已生长树木和荒草。根据2008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表明,两处砂场位置均不属于基本农田。两处现场没有发现新的采砂行为及采砂痕迹。
   
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转办的15批第2428号环境信访问题,2017831日,舒兰市国土局对裕国村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15日内将王某承包的1064平方米一般农田恢复原貌达到耕种条件;对非法占用的耕地9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7元标准罚款。现法院已执行了罚款标的;对马某所承包的荒山荒地所涉及采砂面积1085平方米的裸地由当事人按合同约定进行植树造林,现均已整改完毕。1128日,舒兰市政府组织市相关单位,已对王某某非法占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目前没有证据显示裕国村原书记王某伙同张某、马某有侵占基本农田采砂问题,不存在群众反映的“当地相关部门及人员不作为,充当违法者保护伞”的问题。

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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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910

来信:2017年,亚吉水库主任魏某某将该水库的水面鱼池私自改成田地,造成无处培养鱼苗;将该水库上库湾位置的防洪道私自扒开,造成水土流失。

吉林市磐石市

生态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20181120日,磐石市水利局、吉昌镇政府联合到现场核实,并进行了调查取证。“2017年,亚吉水库主任魏某某将该水库的水面鱼池改成田地”部分属实;“造成无处培养鱼苗”不属实;“将该水库上库湾位置的防洪道私自扒开”基本属实;“造成水土流失”不属实。
   
经查,1998年到2000年期间由于连续干旱,水库水位低于死库容,不能正常开展渔业生产,同时也造成部分鱼池无法养殖鱼苗。水库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职工大会研究,一致同意将无法养殖的11处鱼池开垦耕地,并分包给单位职工经营,留1处能够集雨的鱼池培养鱼苗。因鱼苗养殖市场不景气,且耕地收入稳中增长,亚吉水库暂未考虑将11处改成耕地的鱼池恢复功能,保留1处鱼池已满足培养鱼苗需要。
    2010
年,由于强降雨造成水库上库湾鱼池(已改成耕地)水位猛涨,放水管不能满足泄洪要求,为了保障土埂安全,在原上库弯鱼池土埂右侧开挖排水口,并根据每年夏季排水需要,该排水口一直保留至今。目前原上库湾鱼池的下游鱼池经营正常,没有发现鱼池淤积,现场鱼池周边植被良好,不存在水土流失情况发生。

部分属实

 

7

1990

来信:2015年,龙潭区吉化乙烯厂扩大生产规模(由年产30万吨扩为年产100万吨),生产期间排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致使居民种植的果树被污染,造成经济损失。举报人担心工厂产生的污染会对村民健康造成影响,并且工厂化工罐体距离居民住宅过近,存在安全隐患。

吉林市龙潭区

大气
生态
其他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20181120日,吉林市环保局检查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乙烯装置1996年投产,2005年扩建为60万吨/年,至今未有扩建工程。裂解炉燃用天然气为主的清洁燃料,环评及环评批复中未要求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裂解炉排放尾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该厂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厂界无明显异味。
   
该厂2018年自行监测数据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6月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工厂附近居民区开展了5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标准;该厂2015年至2018年的有组织及无组织监督性监测数据均达标排放。2018年市环保局对该厂采取加密监测,分别于2018327日进行了厂界无组织监测、59日至10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624日厂界无组织监测、72-9日连续7天对该厂的有组织排口、厂界无组织进行了监测,并在裕民村村民家设点进行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上述监测数据均满足国家相关标准。20181112日,企业再次委托三方对厂界无组织排放进行了检测,8项监测因子均满足国家排放标准。
   
群众反映的果园距离裂解装置直线距离877米,位于吉化乙烯厂西南处,在该厂的上风向。20167月居民曾经向龙潭区法院起诉过吉化乙烯厂,后因证据不足,原告主动撤诉。20181130日,市农委现场勘查,无任何证据可认定果树受到污染,并因污染导致减产。
   
吉林市安监局于20181112日现场核查。经实际测量,结果显示距离乙烯厂罐体最近的居民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吉林龙潭化工园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乙烯厂周边安全条件进行了安全评估,评估结论为: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乙烯厂设备设施与周边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安全防火间距均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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