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坚决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2-17 10:04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坚决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市医保局 

                                2020年1月27日 

    

    

    

    

  关于坚决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的重要指示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强调的“要加 强患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决不能因 费用问题耽误患者救治”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 部署,现结合《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号)要求,就有关 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职尽责,做细做实“五个确保” 

  (一)确保医保基金预付到位。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积极 主动与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对接,结合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患者(以下简称“患者”)情况,及时预付医保基金,以 减轻医院垫付压力。对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受总额预算 指标控制。要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落实到位。 在疫情期间,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对患者必需的药品及医用耗材 不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网上采购限制,可采取线下釆购方式 自行采购。各地医保部门要将政策及时通知至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确保政策有效实施。 

  (三)确保综合保障到位今年2月29日全省城乡居民医 I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凡属我省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无论是 否已缴纳个人年度医保费,均享有医保待遇。对于确诊患者发 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 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四)确保医保支付范围及时调整到位。各地在疫情期间,对确诊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可通过建立结算通用项等方式,将原医保基金 不予支付部分临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执行)。 

  (五)确保异地就医服务到位。对于确诊的异地就医患者, 无需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先救治出院后直接结 算,按参保地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减少患者流动带来 的传染风险。无法直接结算的,可回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提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四项”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领导机制。省医保局已成立了由杨凯局长 任组长的“吉林省医疗保障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 对与救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医保部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建立专项工作机制。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春节期间值班等应急值守各项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 务不间断。 

  (二)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地医保部门要密切与卫生健 康等部门配合,及时了解和掌握疫情动态,做好联防联控工作。经办机构要强化与本地医疗机构间的沟通协调,及时将国家和我省的相关政策部署传达至各定点医疗机构,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三) 建立督办检查机制。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督促各定 点救治医疗机构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确诊患者医疗费用明细及疫情防控药品和试剂等釆购情况,作为医保基金结算的重要依据。对未及时拨付、套取基金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基金、造成基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局拟于近期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研督 导。 

  (四)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地应按照省局统一要求,及 时做好确诊、疑似病例的结算人数、医疗总费用、医保支付金 额等数据的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并将联系人信息报送至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