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和废弃口罩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2-16 09:40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和废弃口罩处理工作,按照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和废弃口罩处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和 

  废弃口罩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和废弃口罩处理工作,降低处理不当等引发的疾病感染风险,防止疫情扩散,依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医疗废物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包括疑似病例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并置于指定周转桶(箱)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的运输应使用专用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医疗废物转运过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执行电子转移联单或者纸质联单。转运前应明确转运路线和交接要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可适当增加医疗废物收集频次。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理,在处置单位的暂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处置单位内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理隔离区,隔离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针对医疗废物划定专门卸料接收区域、清洗消毒区域,增加必要防雨防淋、防泄漏措施。接收现场应设置警示、警戒限制措施。进料方式宜采用专门输送上料设备,防止医疗废物与其他焚烧物接触造成二次交叉污染。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要注意源头管控,不要将乙醇等易燃易爆废物混入。

  二、居家隔离人员生活垃圾处理 

  居家隔离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理。由属地社区负责对隔离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单独收集,消毒后单独存放,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负责收运处理。村委会负责对农村居家隔离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单独收集,消毒后送至村卫生所,由村卫生所按医疗废物收集程序统一送至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理。

  三、健康人群佩戴过的废弃口罩处理 

  健康人群产生的废弃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原有垃圾收集点,特别是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商场、轨道交通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增设专门收集垃圾容器,用于收集废弃口罩,并做好标识。垃圾收集部门要对收集的口罩集中消毒灭菌。农村健康人群使用后的废弃口罩,由村委会负责收集,并统一进行消毒灭菌。

  注:居家隔离人员是指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的通知》中明确的居家隔离人员。

 

 

 

抄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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