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林边秸秆防火分区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吉应急火灾防治联〔2026〕22号)要求,切实加强林边秸秆火源管控,防止私烧乱点引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我市发布森林防火区和管控区划定范围及标准。
按照“由近及远、宽严相济”原则,将林边秸秆防火分区自林缘向外依次划分为2个区域:其中,防火区为林缘平地30米、坡地50米以内区域,是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的“高压线”,严禁一切农事用火,秸秆须彻底离田或无害化处置。管控区为防火区外缘至林边平地100米、坡地150米以内区域,是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的“缓冲带”,允许在低火险时段经审批后严密组织秸秆计划烧除活动。
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图为划定范围及标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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