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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探索“枫桥经验”新模式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日期:2024-02-05    来源:市司法局(依法治市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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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方法,做出“可以进行调解”新规定。基于此,吉林市行政复议机构积极探索“枫桥经验”新模式,将调解工作融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全过程、全链条,形成行政复议调解中心“一个”主体,复议争议接待窗口、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三个”接待渠道,复议员、律师、人民调解员等“N个”专业人员参与的吉林特色“1+3+N”立体化联动调解新模式,实现矛盾纠纷调解“有平台、有队伍、有机制”。

近日,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五份同一申请人对某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吉林市行政复议机构立即开展溯源治理工作,第一时间与申请人联系,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案情。经了解,当事人申请事项为同一类问题,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收到提醒导致多次被罚,复议机构综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安排人民调解员、复议员等专业人士为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促使双方在法律的框架内达成调解意向,签署调解协议,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

这是自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吉林省首例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彰显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力度与温度。

下一步,市行政复议机构将坚持“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这一目标导向,加强联络协调,积极打造以调解为主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有效预防、分流、纾解、化解行政纠纷,实现行政复议工作从“以裁为主”向“裁调并重”转变,充分展现新时代新征程道路上的行政复议吉林“枫”貌,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助推法治吉林、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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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2-05    来源:市司法局(依法治市办)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方法,做出“可以进行调解”新规定。基于此,吉林市行政复议机构积极探索“枫桥经验”新模式,将调解工作融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全过程、全链条,形成行政复议调解中心“一个”主体,复议争议接待窗口、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三个”接待渠道,复议员、律师、人民调解员等“N个”专业人员参与的吉林特色“1+3+N”立体化联动调解新模式,实现矛盾纠纷调解“有平台、有队伍、有机制”。

近日,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五份同一申请人对某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吉林市行政复议机构立即开展溯源治理工作,第一时间与申请人联系,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案情。经了解,当事人申请事项为同一类问题,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收到提醒导致多次被罚,复议机构综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安排人民调解员、复议员等专业人士为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促使双方在法律的框架内达成调解意向,签署调解协议,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

这是自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吉林省首例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彰显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力度与温度。

下一步,市行政复议机构将坚持“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这一目标导向,加强联络协调,积极打造以调解为主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有效预防、分流、纾解、化解行政纠纷,实现行政复议工作从“以裁为主”向“裁调并重”转变,充分展现新时代新征程道路上的行政复议吉林“枫”貌,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助推法治吉林、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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