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 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我双方于2014年01 月 03 日所签署的编号为ZXGL-090,平衡流量计合同(合同总额为296,000元,其中质保金29,600元)。我公司已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各项技术条件与商务要求,履行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贵司亦按合同规定从货款中扣留了质保金。质保期为货到现场18个月,货物于2014年5月14日到达现场并合格验收,本合同质保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4日,现已逾期超过8年。企业至今不付质保金,求助政府领导帮忙协调解决。
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我双方于2014年01 月 03 日所签署的编号为ZXGL-090,平衡流量计合同(合同总额为296,000元,其中质保金29,600元)。我公司已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各项技术条件与商务要求,履行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贵司亦按合同规定从货款中扣留了质保金。质保期为货到现场18个月,货物于2014年5月14日到达现场并合格验收,本合同质保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4日,现已逾期超过8年。企业至今不付质保金,求助政府领导帮忙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