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
郝*,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住吉林市昌邑区青年路圣博完美空间西区B单元B****号,联系电话:186********。原经营者姜影,于2022年7月将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378号吉林市中东新生活第2F-B层定制家居馆区第D2-**号店铺(船营区佳龙仕门窗店)以协议的方式转让给郝*,郝*至今仍旧借用原经营者姜影子的营业执照经营,至今未办理营业执照。郝伟于2023年1月-4月期间,侵犯长春佳仕龙门窗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版,第28严重、第30条较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要求对郝伟进行行政处罚。
郝*,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住吉林市昌邑区青年路圣博完美空间西区B单元B****号,联系电话:186********。原经营者姜影,于2022年7月将位于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378号吉林市中东新生活第2F-B层定制家居馆区第D2-**号店铺(船营区佳龙仕门窗店)以协议的方式转让给郝*,郝*至今仍旧借用原经营者姜影子的营业执照经营,至今未办理营业执照。郝伟于2023年1月-4月期间,侵犯长春佳仕龙门窗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版,第28严重、第30条较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要求对郝伟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