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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莱恩健身疫情闭店延期不合理、违规办卡不合理
    诉求时间:2023-02-20 12:05
    诉求内容:   投诉人:张* 电话:180432***11   被投诉公司:吉林市莱恩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江南店   电话:(0432)65075567   地址:江南阳光小镇负一层(原江南花鸟鱼)   请求事项:   本人所办理的三张健身卡(附件2-健身卡)顺延15个月   事实及理由:   因疫情原因本人大约在21年10月末左右在莱恩健身前台告知三张健身卡报停(附件2-健身卡),之后疫情严重全市封城。22年5月21日通过微信联系莱恩健身客服朴城美询问开业情况,告知并未开业后嘱咐其开业告诉我,对方同意。(附件3-22年5月问询莱恩客服)23年1月31日及2月1日莱恩健身分别以电话、短信、微信方式告知23年2月6日莱恩健身开业,到店后和其工作人员协商健身期限顺延15个月(21年11月至23年1月),对方并不同意只同意顺延78天,并说朴城美已经不是其公司员工而且我没有关注健身馆开业情况责任在我本人,只同意顺延其真正停业的78天。   根据(附件1-莱恩健身会员服务合同)五、重要事项告知方式: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扫描店内二维码,和添加店内员工微信,及时了解店内动态。如遇调整营业时间,暂停营业等事项变动,甲方将以店堂告示或短信、微信、员工朋友圈发布方式向乙方通知。   1:莱恩健身客服朴城美我并不认识,其在不在职和我没有关系,错误的是莱恩健身工作交接没有做好,我嘱咐其开业通知我并没有做到。   2:根据合同我做到了添加店内员工微信以及在期间问询店内动态(附件3-22年5月问询莱恩客服),可是至23年1月31日之前(附件4-23年2月莱恩客服联系我的)并未接到任何来自莱恩健身的任何告知,显然莱恩健身并未尽到告知的义务,违反了其自定的格式合同“莱恩健身会员服务合同第五项重要事项告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1、预付卡的限额   ①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2、预付卡的期限   ①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②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从上可以看出因为莱恩健身未尽到告知的原因,导致我在莱恩健身设定的有效期内无法完成消费,实际上属于商家无法按要求履行约定提供服务,并且莱恩健身在实名制预付费卡健身合同中自行加入时间的诸多限制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在此情况下本人投诉莱恩健身有限公司,要求其顺延15个月有效期或者退还卡内预存的费用。      投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投诉,恳请吉林市相关管理部门支持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此致      投诉人:张*

    投诉人:张*   电话:180432***11

    被投诉公司:吉林市莱恩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江南店

    电话:(0432)65075567

    地址:江南阳光小镇负一层(原江南花鸟鱼)

    请求事项:

    本人所办理的三张健身卡(附件2-健身卡)顺延15个月

    事实及理由:

    因疫情原因本人大约在21年10月末左右在莱恩健身前台告知三张健身卡报停(附件2-健身卡),之后疫情严重全市封城。22年5月21日通过微信联系莱恩健身客服朴城美询问开业情况,告知并未开业后嘱咐其开业告诉我,对方同意。(附件3-22年5月问询莱恩客服23年1月31日及2月1日莱恩健身分别以电话、短信、微信方式告知23年2月6日莱恩健身开业,到店后和其工作人员协商健身期限顺延15个月(21年11月至23年1月),对方并不同意只同意顺延78天,并说朴城美已经不是其公司员工而且我没有关注健身馆开业情况责任在我本人,只同意顺延其真正停业的78天。

    根据(附件1-莱恩健身会员服务合同)五、重要事项告知方式: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扫描店内二维码,和添加店内员工微信,及时了解店内动态。如遇调整营业时间,暂停营业等事项变动,甲方将以店堂告示或短信、微信、员工朋友圈发布方式向乙方通知。

    1:莱恩健身客服朴城美我并不认识,其在不在职和我没有关系,错误的是莱恩健身工作交接没有做好,我嘱咐其开业通知我并没有做到。

    2:根据合同我做到了添加店内员工微信以及在期间问询店内动态(附件3-22年5月问询莱恩客服),可是至23年1月31日之前(附件4-23年2月莱恩客服联系我的)并未接到任何来自莱恩健身的任何告知,显然莱恩健身并未尽到告知的义务,违反了其自定的格式合同莱恩健身会员服务合同第五项重要事项告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1、预付卡的限额
    ①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②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2、预付卡的期限
    ①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②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从上可以看出因为莱恩健身未尽到告知的原因,导致我在莱恩健身设定的有效期内无法完成消费,实际上属于商家无法按要求履行约定提供服务,并且莱恩健身在实名制预付费卡健身合同中自行加入时间的诸多限制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在此情况下本人投诉莱恩健身有限公司,要求其顺延15个月有效期或者退还卡内预存的费用。

     

    投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投诉,恳请吉林相关管理部门支持投诉人投诉请求。

    此致

     

    投诉人:张*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市长电话室
    回复时间:2023-03-02 07:40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商家表示现在这家的公司名称是吉林市莱恩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3.2.9注册)。该消费者是在高新区的吉林市圣莱恩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的健身服务,延期时长与新公司无关。建议投诉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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