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要求对吉林市中心医院、相关医务人员
予以行政处罚的举报函
尊敬的吉林市12345市长热线:
本人系在吉林市中心医院分娩的患者张**,也是新生儿常**的妈妈,由于吉林市中心医院在治疗本人和常**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过错,直接导致了本人子宫被切除、常靖晢出现严重脑损伤的后果。
本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恳请吉林市12345市长热线督促吉林市卫健委依法对吉林市中心医院、相关医务人员予以行政处罚(经查询,吉林市中心医院的审批机关是吉林市卫健委,故吉林市中心医院、相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应由吉林市卫健委执行)。
如果吉林市卫健委包庇医院、医务人员,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吉林市卫健委提起行政诉讼。
一、举报事项及诉求:
1、吉林市卫健委应依法吊销医师“王**”、“王*”的医师执照。
2、吉林市卫健委应依法吊销吉林市中心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吉林市中心医院医师“付**”、“武**”违反告知义务,吉林市卫健委应当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4、吉林市中心医院未依法书写病历,情节严重,吉林市卫健委应当对吉林市中心医院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的处分,并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二、事实与理由:
(一)吉林市卫健委应依法吊销医师“王**”、“王*”的医师执照。
“王**”系2022年2月18日为患者常**进行颅脑部位彩色超声检查的医师、“王*”系2022年2月18日为患者常靖晢进行头颅CT检查的医师,但经在国家卫健委官网查询,均无法查询到“王**”、“王*”在吉林市中心医院的执业信息,而上述人员的诊疗行为对于患者脑损伤的诊断和治疗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王**”、“王*”医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吉林市卫健委应依法吊销吉林市中心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吉林市中心医院明知“王**”、“王*”医师的执业地点并非在本医院,却放任其在本院执业,情节极其严重。
吉林市中心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吉林市中心医院医师“付**”、“武**”违反告知义务,吉林市卫健委应当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1、根据2022年2月15日《阴道分娩知情同意书》记载,吉林市中心医院“付**”付**医师并未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不同治疗方案带来的风险,仅仅用“相关风险等”一笔带过,剥夺了患者及其家属的选择权,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选择其他治疗方案或不做该治疗方案的权利,是造成两患者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因素之一,情节极其严重。
2、根据2022年2月18日《剖宫产知情同意书》记载,吉林市中心医院“付**”医师未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替代医疗方案,剥夺了患者及其家属的选择权,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选择其他治疗方案或不做该治疗方案的权利,是造成两患者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因素之一,情节极其严重。
3、根据2022年2月18日《剖腹探查手术知情同意书》吉林市中心医院“武**”医师未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替代医疗方案,剥夺了患者及其家属的选择权,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选择其他治疗方案或不做该治疗方案的权利,是造成患者张**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的因素之一,情节极其严重。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四)吉林市中心医院未依法书写病历,情节严重,吉林市卫健委应当对吉林市中心医院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的处分,并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
1、患者张**的住院病历中(病案号:300576797),吉林市中心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存在如下病历违规之处:
(1)入院记录未见医师签名。
(2)病程记录未见医师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
(3)各类手术知情同意书未见医师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4)2022年2月17日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未见既往史、过敏史、辅助检查情况。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十三)项规定:“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5)2022年2月18日的多次手术记录未见术者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十五)项规定:“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6)多次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未见操作医师签名,如气管插管、胃管置入、输血等。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7)输血治疗同意书未见医师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8)病危、病重通知书未见医师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9)2022年2月18日剖腹探查手术安全核查表未见手术医师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十六)项规定:“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10)2022年2月18日、2月20日会诊单未见申请医师、会诊医师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11)2022年2月15日、2月18日、2月19日、2月20日彩色超声报告单未见报告医师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辅助检查报告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的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报告日期、报告人员签名或者印章等。”
(12)重症监护记录单未见护士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项规定:“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13)体温表未见2022年2月16日、2月17日血压记载,未见2月15日至2月17日出入量记载。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十条规定:“体温单为表格式,以护士填写为主。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室、床号、入院日期、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日期、手术后天数、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大便次数、出入液量、体重、住院周数等。”
(14)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均未见医师、护士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15)出院记录未见医师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规定:“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2、患者常靖晢的住院病历中(病案号:300577271),吉林市中心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存在如下病历违规之处:
(1)2022年2月18日入院记录未见医师签名;
(2)2022年2月19日出院记录未见医师签名;
(3)2022年2月18日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未见报告医师签名;
(4)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均未见医师、护士签名。
相关法律依据前文已有所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3、处罚依据如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三、如果吉林市卫健委包庇医院、医务人员,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吉林市卫健委提起行政诉讼。
如吉林市卫健委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对于吉林市卫健委今年的政绩评比将是一票否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举报,具有处理举报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示范性案例:
原告陈*诉被告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株洲市中心医院过轻,胜诉。(案号:(2020)湘0203行初249号)
原告陈*诉被告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陶寅医师过轻,胜诉。(案号:(2020)湘0203行初253号)
原告杨**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不作为,胜诉。(案号:(2019)京01行初1198号)
举报人:常**,张**
2023年 1 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