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 根据蛟河市司法局4月18日牵头组织的联合检察院、法院、住建局参加,且口头传达的“关于蛟河市住建局棚改骗迁逾期安置会议中府院联动小组会议研判结论性意见”及处理落实中央督办棚改问题中,存在以下违规违法问题:1. 该结论性意见仅以口头宣读形式予以告知,拒绝复印、拍照,拒绝纸质文件正式送达。本人对该权威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提请省厅责令其交付。2. 本人已于2022年3月4日正式提交府院联动申诉材料,4月18日的本次会议中,府院联动成员单位未对本人提出的《棚改骗迁货币化补偿安置行政违法核查申请书》进行审阅、答复、论证、认定,却裹挟冒牌开发商出具了违反国发2013(25号)、吉政发2013(21)号、国务院590号、吉建征2023(1)号文件规定“征拆主体应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的非法文件。将政府主导并落实主体责任的棚改逾期安置专项政策强行篡改捏造成“商业行为”。其目的将“行政过错”篡改成“民事纠纷”为政府脱责。3、宣读的研判结论性意见“第二条住建局评估程序合法”是枉法认定:根据建房(2011)77号评估办法规定:评估报告法律生效条件应符合“五个必须”,府院联动结论性意见在明知:1、该报告机构单方选定;2、未实地勘察;3、评估事项严重缺项;4、未依法送达;5、评估方法违法,严重降低原有生活标准等的前提下,做出程序合法是枉法认定。4、司法局称:“没有那个义务!”给你调查时代楼盘真实交易价格。--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已沦陷!与中央下发“调查研究”工作方案要求严重违背:蛟河市住建局两次违法评估,均涉嫌刑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府院联动成员单位不纠错不追责,默许纵容虚假评估作为骗迁补偿依据,大搞经济侵吞。更默许纵容利用违规超标安置手段相同地块位号征拆价相差3万,4.1万:1.2万,且政府出资优先补偿该特定利益人。涉嫌营私舞弊。
5.结论性意见二与四前后矛盾,既“单方认定非法评估结果应作为补偿依据合情合理合法”又心虚的提出“再进行第三次评估”:根据行政公文法律效力:住建局出具的2021(33)处理意见书在没有废止(撤销);追责(纠正)的前提下,4月18日继续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如何界定行政公文的合法性?排他性?根据省政府、省高院联合下发的吉政函(2020)2号,吉建法(2020)5号;省政法委、司法厅、高院非诉调解会议中强调:“依法调解、实质调解”的要求,依法执法!
根据蛟河市司法局4月18日牵头组织的联合检察院、法院、住建局参加,且口头传达的“关于蛟河市住建局棚改骗迁逾期安置会议中府院联动小组会议研判结论性意见”及处理落实中央督办棚改问题中,存在以下违规违法问题:
1. 该结论性意见仅以口头宣读形式予以告知,拒绝复印、拍照,拒绝纸质文件正式送达。本人对该权威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提请省厅责令其交付。
2. 本人已于2022年3月4日正式提交府院联动申诉材料,4月18日的本次会议中,府院联动成员单位未对本人提出的《棚改骗迁货币化补偿安置行政违法核查申请书》进行审阅、答复、论证、认定,却裹挟冒牌开发商出具了违反国发2013(25号)、吉政发2013(21)号、国务院590号、吉建征2023(1)号文件规定“征拆主体应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的非法文件。将政府主导并落实主体责任的棚改逾期安置专项政策强行篡改捏造成“商业行为”。其目的将“行政过错”篡改成“民事纠纷”为政府脱责。
3、宣读的研判结论性意见“第二条住建局评估程序合法”是枉法认定:根据建房(2011)77号评估办法规定:评估报告法律生效条件应符合“五个必须”,府院联动结论性意见在明知:1、该报告机构单方选定;2、未实地勘察;3、评估事项严重缺项;4、未依法送达;5、评估方法违法,严重降低原有生活标准等的前提下,做出程序合法是枉法认定。
4、司法局称:“没有那个义务!”给你调查时代楼盘真实交易价格。--司法公正“
最后一公里
”已沦陷!与中央下发“调查研究”工作方案要求严重违背:蛟河市住建局两次违法评估,均涉嫌刑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府院联动成员单位不纠错不追责,默许纵容虚假评估作为骗迁补偿依据,大搞经济侵吞。更默许纵容利用违规超标安置手段相同地块位号征拆价相差3万,4.1万:1.2万,且政府出资优先补偿该特定利益人。涉嫌营私舞弊。5.结论性意见二与四前后矛盾,既“单方认定非法评估结果应作为补偿依据合情合理合法”又心虚的提出“再进行第三次评估”:根据行政公文法律效力:住建局出具的2021(33)处理意见书在没有废止(撤销);追责(纠正)的前提下,4月18日继续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如何界定行政公文的合法性?排他性?
根据省政府、省高院联合下发的吉政函(2020)2号,吉建法(2020)5号;省政法委、司法厅、高院非诉调解会议中强调:“依法调解、实质调解”的要求,依法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