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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人社局审核退休业务时,对于有正规资料的参工时间不予认定
    诉求时间:2023-08-10 16:25
    诉求内容:   本人父亲今年年满60周岁,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于8月9日前往吉林市人社局审核办理退休业务时,人社局审核认定的参工时间为1989年,与本人档案资料不符,不予认定档案中1981年的参工时间,本人在1984年还有转为固定工的资料并且附带原工作单位及政府部门签章,为何都不承认?   本人父亲于1981年8月份参加工作,工作单位为:吉林市船营有限股份公司,当时为小集体企业,后企业改革,公司解体,1984年又去了其他单位工作。   在档案中附有1981年参加工作时的《县区以下集体所有制招用工人登记表》一份,其中:招用单位为:吉林市船营有限服务公司,资料内附有:街镇劳动服务站、吉林市船营区劳动服务公司、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审批意见、吉林市船营区工业局,资料中均有以上单位盖章同意。还有《县区以下集体所有制招用工人介绍信》一份。   1984年就职于:吉林市船营区振兴工业公司,档案资料中附有《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审批表》一份,并且此表中标注:此文件劳动局审批有效,存入档案。其中:吉林市船营区振兴工业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工业局、吉林市船营区劳动服务企业、吉林市船营区劳动局均盖章同意并转为固定工。   我的诉求为:认定我父亲1981年的参工时间。在档案中的3份文件均真实有效,可以证明我父亲于1981年的实际参工时间,我们老百姓兢兢业业工作了一辈子,就想着能安稳退休,结果告知我们前8年参工时间不予认定,并要求我们自己去找原单位,找证明材料,但原单位早已解体,不知道还要怎么证明,企业黄了,个人资料是档案局接管,我们怎么可能还有档案资料,此类要求明显不合理。并且在档案中的3份文件均可证明本人在以上单位的真实工作经历,资料真实有效,为什么不予认定?

    本人父亲今年年满60周岁,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于89日前往吉林市人社局审核办理退休业务时,人社局审核认定的参工时间为1989年,与本人档案资料不符,不予认定档案中1981年的参工时间,本人在1984年还有转为固定工的资料并且附带原工作单位及政府部门签章,为何都不承认?

    本人父亲于19818月份参加工作,工作单位为:吉林市船营有限股份公司,当时为小集体企业,后企业改革,公司解体,1984年又去了其他单位工作。

    在档案中附有1981年参加工作时的《县区以下集体所有制招用工人登记表》一份,其中:招用单位为:吉林市船营有限服务公司,资料内附有:街镇劳动服务站、吉林市船营区劳动服务公司、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审批意见、吉林市船营区工业局,资料中均有以上单位盖章同意。还有《县区以下集体所有制招用工人介绍信》一份。

    1984年就职于:吉林市船营区振兴工业公司,档案资料中附有《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审批表》一份,并且此表中标注:此文件劳动局审批有效,存入档案。其中:吉林市船营区振兴工业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工业局、吉林市船营区劳动服务企业、吉林市船营区劳动局均盖章同意并转为固定工。

    我的诉求为:认定我父亲1981年的参工时间。在档案中的3份文件均真实有效,可以证明我父亲于1981年的实际参工时间,我们老百姓兢兢业业工作了一辈子,就想着能安稳退休,结果告知我们前8年参工时间不予认定,并要求我们自己去找原单位,找证明材料,但原单位早已解体,不知道还要怎么证明,企业黄了,个人资料是档案局接管,我们怎么可能还有档案资料,此类要求明显不合理。并且在档案中的3份文件均可证明本人在以上单位的真实工作经历,资料真实有效,为什么不予认定?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3-08-16 15:11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给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如有相关问题不清楚,请您咨询电话:0432-62049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