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查申请书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XXX,身份证号:220XXXXXXXXXXX,电话:15XXXXXXXXX,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XXX同XX-XX-XX号。
被申请人:吉林市XXXXX心
申请事项:对吉林市XXXXX心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的吉XXX字[2024]55号《关于XXX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附件一)处理意见不服,提出信访复查申请。其内容规避事实,混淆真象,拖延办理,导致上访人多年诉求无法解决,基本的生活保障已出现问题,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复查,正确、及时解决为盼。
事实与理由:
一、信访人与XXXXX心关系问题:该问题XXXXXX心早在2022年7月5日《情况说明》(附件二)中已明确表明“我单位原服务公司小集体人员多数为70年代至90年代的待业人员,由各区劳动服务公司、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经吉林市劳动局审批招的集体所有制人员,历史遗留83人(包括XXX),全部属于我单位原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该《情况说明》已证实上访人与吉林市XXXXX心存在劳动关系,因单位原因造成上访人档案中断,社保、医保不能及时缴纳,导致上访人至今因此面临生活窘迫。上述事实已经是XXXXX心确认无误的,却在后期反复否认,本来是简单的劳动关系,却偏偏以事业编制为理由,推脱责任。
二、《意见书》(附件三)中关于冒领工资等问题:2023年4月17日XXXXX心对上访人的回复中已写明:经查,1999年XXX有三个月的工资表,而在2024年8月12日XXXX心回复中却写出:经核查1999年劳动服务公司会计凭证,凭证上均无信访人XXX领取工资记录。同样的事,却出现两种调查结果,吉XXXX字[2024]55号《关于XXX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附件一)依据上述前后矛盾的事实作出的结论,令人质疑。
三、关于XX处劳动服务公司单位资产问题:XXX处劳动服务公司1992年6月12日已向市工商局提出固定资产增加证明,“经市建委和XX处出面和动迁办协商,盖两栋楼房,建筑面积为3100平方米,产权归XX处劳动服务公司所有。新增加126,846.34元固定资产特此证明”、单位自管房产产权证第1994号、1998年6月30日吉林市XXXXX开发公司与XX处劳动服务公司《协议书》(附件四)中涉及拆迁面积1320平方米,还迁面积1320平方米。上述均应属于吉林市XX处劳动服务公司资产,已在多次上访中提及,但回复均以不存在或是抵债,请局领导予以核实。
上述事实,关系民生,关系国有资产,望解决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