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1月22日,自家人发生恶性交通事故惨死在松花江边船营区政府门前的11月5日晚已经过去17天,吉林市船营交警队依然敷衍推脱,瞒报实情,草菅老党员的人命如同儿戏。
本人系冯文芳的弟弟,冯守仪。
一、 请求对冯文芳在船营区政府门口松花江边斑马线上步行因交通事故致当场死亡一事查明真相、严惩凶手;
二、 请求对事故发生时,目击经过警车进行取证/调查;
三、 请求还原实情,恢复肇事车的行车记录仪和故障的摄像头;
四、 请求对船营交警队对本案是否依法进行责任划分予以监督;
五、请求对船营交警队未依法办案予以查处。
事实与理由
一、冯文芳因交通事故致当场死亡一事存在种种疑点,但船营交警队偏向肇事司机,简单笔录后就放走杀人者,存在不公正做法。
死者冯文芳于2024年11月5日晚9时32分左右在吉林市船区政府前通往松花江边的斑玛线处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却被当作无名尸来处理。直至1天后在与船营区交警队沟通后得知的情况后,家属严重怀疑船营交警队偏向致人死亡的肇事者一方,存在极度不公正且荒谬的做法。
1. 船营交警队没有严谨的保护事故现场,没有查验死者的身份,没有通知死者的家属。
家属在2024年11月6日早上7时36分打电话给冯文芳时由交警部门接电话后才得知冯文芳发生交通事故并已当场死亡, 11月5日当晚9点半至11月6日早上7点36分的10个小时,死者家属没有得到船营交警队的任何主动联系。交通致人当场死亡,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单位没有联系公安机关用最简单的人脸识别系统辩别身份,公安机关执勤部门,完全可以查明死者身份,死者身上携带手机,完全可以查明身份或不解锁拨打110等电话得到死者身份信息,但吉林交警以是遗物不能动为由,没有查明死者手机身份,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当晚10个小时只是静等来电?如果手机没电了呢?死者惨死松花江边步行路斑马线上,就变成无名尸了?
交警说当时肇事致人死亡的司机当时未观察到行人在路口斑马线上,未减速!未刹车!甚至不知道撞了人!当晚交警只是做了简单笔录后就放了!
交警到现场后已人已死不能妨碍交通为说法未对现场进行严格保护!
作为家属我们不能理解,也接受不了!
2. 事故路口的摄像头失灵,故障!肇事者的行车记录仪故障、交警部门说没有权力扣押致人死亡肇事者和肇事者的手机、没有第一时间对致人死亡肇事者进行抽血酒精含量检测和吸毒检测!
死者家属想了解事发时的真实情况,船营交警队告诉家属,船营区政府门口的交警摄像头故障失灵,只有模糊不清的治安摄像头记录。
交警告诉我们,致人当场死亡的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在肇事车辆撞击死者过程中的8秒缺失,但行车记录仪在撞人之前、之后的记录都保存完好。
交警说是事发时路过的警车(开着警灯)先通知的交警队,但也没有对事故发生时,目击经过警车进行取证,调查;交警前后说的不一致!
作为死者家属,想知道,能够帮助我们还原事故真实情况的路口多处摄像头、肇事致人当场死亡的行车记录仪记录、血检/毒检等种种常规的方式都不行了??不能用于在吉林市松花江边步行路斑马线上致人当场死亡的交通路口了?交警部门不扣留肇事者的手机,没有询问事故发生时目击经过的警车,怎么能确定肇事者在撞人的时间点有没有接电话,有没有玩手机?到底是什么力量让交警部门这么偏向肇事致人当场死亡的车辆一方???死者家属严重怀疑肇事者有顶包、酒驾、醉驾、毒驾等行为,但是交警的视人命如同草芥,不作为,拖延隐瞒,说走流程,说没有经费做行车记录仪还原取证等等行为让家属在悲恸的同时感到无能为力。
本次恶性致人当场死亡事故虽然是在晚上,但松花江边步行路上亮化工程多,视线明亮,行驶车辆与死者之间没有可挡视线的物体,死者所穿衣服为荧光红色,肇事者车速极快没有丝毫减速或者急刹车的动作,直接撞击身体,致身体被向前撞飞到几米高落下当场死亡,说明车辆存在很长一段时间的危险驾驶行为!如不对肇事司机第一时间进行酒精检测和吸毒进行检测,不严格保护现场,不调取完整录像,不恢复行车记录仪的数据,
不查明肇事者手机操作情况,不通知公安部门扣留致人当场死亡的肇事者,怎么能让死者家属信服?当晚交警已经让肇事司机回家睡觉去了,作为肇事方致他人死亡,死者的家属还未能通知,家属怎么能信服。吉林市的安全就是这样的?被当场撞死了就成为无名尸?
交警部门每年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上百起,为什么其他事故案件上述手段都是必检项,而对这起严重恶劣的致人当场死亡事故上述手段就是不必经程序了?家属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起事故处理中一定存在人情关系,领导打招乎等等问题。
二、请求尽一切手段查明事实真相,还枉死的老党员一个公道,严惩凶手。
1. 肇事者可能存在换人、顶包行为,请求尽一切手段查明事实真相,严惩凶手。
交警说,在本起事故发生后8分钟左右交警就抵达了现场,但是肇事者?的丈夫和丈夫的同事在交警到达现场前就到达了现场。交警没有怀疑?没有查明肇事者的丈夫和丈夫的同事是怎么接到通知并如此快速抵达现场的,因此家属有理由严重怀疑是肇事者的丈夫、丈夫的同事或者其他人才是真实的肇事者,存在换人、顶包的行为,但这一切事实情况,交警没有查明,也没有给家属任何解释。
2. 交警处理案件流程草率,没有严格封锁现场,没有取证排查。
对于肇事现场测距和查验痕迹,是否严格依法予以测量,出现场是否第一时间保护了现场,对于现场是否进行了严格的勘查,会影响车速的鉴定,是否存在刹车痕迹也是至关重要,而这些是交警必须做的,现在死者的家属并未看到严格的封琐事故现场的过程,只是简单的处理,是否严格查验了是否存在刹车痕迹,是否严格进行了测距,这些都会影响车速的确定,车速的确定也是本起恶性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考量问题,这关系到肇事杀人司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交警部门的疏乎或故意放任就会导致认定肇事司机责任轻,会直接影响死者的权利,死者的家属对船营交警队现在的做法持有异议。
最后,我还想说,冯文芳是船营区的老同志,曾任船营区委常委,革委会副主任,大东街道副主任,船营区卫生局副书记,在船营区政府工作多年,曾经带领同事和群众建设松花江江堤,为吉林市,为人民做过的好事数不胜数;冯文芳也是一名坚定的共产主义战士,接受党的教育,拥护党的领导,1972年入党,是党龄超过50年的老党员。现在冯文芳同志就死在了船营区政府门口,死在了她一生为之奉献的地方。家属尊重法律,尊重生命。作为家属,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党和政府能给这位老党员、老同志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请求人:冯守仪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