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信
申请人:冯守仪,身份证号码:220202195402014518,系冯文芳的弟弟。
上访事项
一、请求对冯文芳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查明真相、严惩凶手;
二、请求对船营交警队对本案是否依法进行责任划分予以监督;
三、请求对船营交警队未依法办案予以查处。
事实与理由
一、冯文芳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存在种种疑点,但船营交警队偏向肇事者,存在不公正做法。
本人系冯文芳的弟弟,冯文芳于2024年11月5日晚9时32分左右在吉林市船区政府前通往江边的斑玛线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冯文芳当场死亡。在与船营区交警队沟通后得知的情况后,我作为冯文芳的家属,严重怀疑船营交警队偏向肇事者,存在极度不公正的做法。事实如下:
1. 船营交警队没有第一时间查验死者的身份,没有第一时间通知死者的家属。
本人在2024年11月6日早上7时36分打电话给冯文芳时由交警部门接电话后才得知冯文芳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在此之前,冯文芳的其他家属也没有得到交警队的通知。也就是说,11月5日当晚9点半至11月6日早上7点36分的10个小时以内,死者家属没有得到船营交警队的任何主动通知,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第一时间没有通过公安机关最简单的方式人脸识别系统辩别身份,肇事时虽然是晚上,但也不是后半夜,公安机关值班警察也不能睡觉,完全可以依职权查明死者的身份,同时死亡(者)身上携带手机,完全可以通过手机可以查明身份,但公安机关以是遗物不能动为由,没有利用手机查明身份,而是静等家属打电话,整整一个晚上10多个小时没有利用职能查验身份及时通知家属,没能让家属第一时间救治和行使权利。活生生的生命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作为权力机关没有行使职权查明死者的身份,试问权力机关的权利什么时候行使,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权力机关还有多种途径可以行使权利去查验身份,而你们采用了哪一种方式进行查验身份,有哪一个合理的解释让我们家属能从事故发生到家属打电话后知情整整10个小时,试问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这10个小时你们做了什么,10个小时只是静等吗,作为家属我们理解不了,也接受不了。
2. 事故路口的摄像头故障、肇事者的行车记录仪故障、交警部门没有扣押肇事者和肇事者的手机、没有第一时间对肇事者抽血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和进行是否吸毒检测。
家属想了解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但船营交警队告诉我们,船营区政府门口的交警摄像头全部故障,只给看了治安的摄像头记录。
交警告诉我们,肇事者的行车记录仪在肇事车辆撞击死者过程中的8秒缺失,但行车记录仪在撞人之前、之后的记录都保存完好。
交警告诉我们,交警没有扣押肇事者,也没有扣留肇事者的手机,在11月5日晚就把人给放了。
交警告诉我们,交警没有对肇事者抽血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和吸毒检测。
作为死者家属,我们想知道,为什么能够帮助我们还原事故真实情况的摄像头、行车记录仪记录、血液检测等种种常规的方式都不行了???交警部门不扣留肇事者的手机,怎么能确定肇事者在撞人的时间点有没有接电话,有没有玩手机?到底是什么力量让交警部门这么偏向肇事者???家属严重怀疑肇事者有顶包、酒驾、醉驾、毒驾行为,但是交警的不作为让家属在悲恸的同时感到无能为力。
本起事故不同于其他事故,本次事故肇事虽然是在晚上,但现在江边因亮化工程多,视线明亮,行驶车辆与肇事者之间没有可挡视线的物体,死者所穿衣服为红色,颜色鲜明,肇事者开车没有丝毫减速或者急刹车的过程,并且车速极快,直接撞击身体,致身体被撞飞到几米高,从车顶飞过后落地,撞出地点到落地处十多米的距离,如果不对肇事司机进行酒精检测和是否吸毒进行检测,不调取完整录像,不恢复行车记录仪的数据, 不查明肇事者手机操作情况,不扣留肇事者,怎么能让家属信服?同时据了解肇事司于当晚交警部门已经让肇事司机回家睡觉去了,作为肇事方致他人死亡,死者的家属还未能通知,交警部门也不用查明身份,肇事者也不用留置处理交通事故,作为死者的家属怎么能信服,你们肇事了需要回家休息,我们人死亡了都不用查明身份,家属都不需要知情权吗,尤其在没有办法联系家属的情况,再不能征求家属意见的时候作为权力机关处理案件时已经知道发生死亡的结果,对肇事者进行抽血查验是向死者家属最公正的处理方式,而这些当场不进行抽血也不进行检验,同时也不通知家属,作为家属合理的认为肇事者当时一定是酒驾甚至醉驾行为,交警部门第一时间让肇事者离开交警部门的控制,待第二天家属来交警队时已经超过了酒精测试最佳时间,同时只是告知当时通过呼吸进行了测试,但对于呼吸测试是否准确,死者的家属持有异议,尤其是怠于通知死者的家属,又存在处理事故不严谨的问题存在,以致于家属对交警队的执法行为是否依法办案存在严重怀疑。
作为交警部门第一时间应当查明死者的身份,没有任何理由不予查明和不通知死者的家属,检验肇事者是否酒后驾驶,是否吸毒后驾驶也是发生交通事故必检的程序,如果交警部门答复我们这个不是必经程序,那么试问交警部门每年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上百起为什么其他事故案件都是必检项,而唯有对于冯文芳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这么严重的事故,对于上述手段就是不必经程序了,也不用及时通知家属了,这样严重的事故出现后,不对司机进行血检,让司机晚上11点多就回家睡觉去了,作为肇事司机在造成她人残烈死亡后就这么受到优待吗?在这点上,肇事司机受到的优待和静等死者家属来电截然相反的待遇,同时交警队又一再表示死者的责任重,作为家属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起事故处理中一定存在人情关系,领导打招乎等等问题。
二、请求尽一切手段查明事实真相,严惩凶手。
1. 肇事者可能存在换人、顶包行为,请求尽一切手段查明事实真相,严惩凶手。
交警告诉我们,在本起事故发生后8分钟内船营交警就抵达了现场,但是肇事者的丈夫和丈夫的同事在交警到达现场前就到达了现场。交警没有查明肇事者的丈夫和丈夫的同事是怎么接到通知并抵达现场的,因此家属有理由严重怀疑是肇事者的丈夫、丈夫的同事或者其他人才是真实的肇事者,存在换人、顶包的行为,但这一切事实情况,交警没有查明,也没有给家属合理的解释。
基于上述种种疑点,家属要求交警调取完整监控录像,恢复肇事者行车记录仪数据,扣留肇事者手机并鉴定手机操作记录,比对肇事者人脸,查明肇事者丈夫和同事怎么到达现场的,以及使用全部可以还原事故真实情况的手段,查明真相。
2. 交警处理案件流程草率,没有严格封锁现场。
对于肇事现场测距和查验痕迹,是否严格依法予以测量,出现场是否第一时间保护了现场,对于现场是否进行了严格的勘查,会影响车速的鉴定,是否存在刹车痕迹也是至关重要,而这些是交警必须做的,现在死者的家属并未看到严格的封琐事故现场的过程,只是简单的处理,是否严格查验了是否存在刹车痕迹,是否严格进行了测距,这些都会影响车速的确定,车速的确定也是本起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考量问题,本起事故关系到肇事司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交警部门的疏乎就会导致认定肇事司机责任轻,会直接影响死者的权利,因此死者的家属对船营交警队现在的做法持有异议。
本案的划分责任是肇事者是否能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现在虽然不能明确辩别死者是否是在红灯的时候走上斑玛线,但作为肇事司机在开车的时候严重的忽视瞭望,也可以说是没有看路面直接通行,在红绿灯路口不进行减速,虽然交警部门解释在绿灯时,通行权是车辆的,就可以不用减速通过,但该种解释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本起事故中,肇事司机既是在夜间行驶时没有减速,又是在红绿灯路口行驶也是完全没有减速,且存在严重的忽视瞭望,开车对准行人飞快的开车直接将行人撞飞落地当场死亡,事故现场残烈,但凡司机尽到一点点的注意义务,可能会发生肇事,但会留一条人命,肇事司机这样完全视路面于无视,视生命安全于不顾的开车,司机的责任定是大于行人的责任。交警部门说肇事者有折返的过错,但从录像中肇事者是合理避让,是本能的躲避,不能因为避让行为既认定为过错,是避让的过错大,还是夜间到红绿灯不减速不了望将人撞飞的过错大,司机如果没有严重的过错不会发生残烈的死亡后果。
本案中在处理事故中存在执法不严谨又偏坦肇事者,故请求:
一、 对冯文芳因交通事故死亡一事查明真相,严惩凶手;
二、 对船营交警队对本案是否依法进行责任划分予以监督;
三、 对船营交警队未依法办案予以查处。
最后,我还想说,冯文芳是船营区的老同志,曾任船营区委常委,革委会副主任,大东街道副主任,船营区卫生局副书记,在船营区政府工作多年,曾经带领同事和群众建设松花江江堤,为吉林市,为人民做过的好事数不胜数;冯文芳也是一名坚定的共产主义战士,接受党的教育,拥护党的领导,1972年入党,是党龄超过50年的老党员。冯文芳同志退休前是昌邑区党校的老师。现在冯文芳同志死在了船营区政府门口,死在了她一生为之奉献的地方。作为家属,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党和政府能给这位老党员、老同志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上访人:冯守仪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