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内容:本人朋友在2024年4月10日9:48时收到微信零钱被冻结.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执法机关: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吉0203执保91号;联系电话:0432-62404541、4001142005。 一、相关法院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后拨打400开头电话打通后,不愿告知所属单位,称联系电话为第三方催收公司。在此之前本人朋友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也未收到任何纸质文件。突然的冻结微信零钱和限制微信支付对本人朋友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二、本人朋友在吉林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4)吉0203执保91号保全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朋友微信零钱限制支付。本人朋友目前为止没有在吉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朋友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是浙江省宁海县,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冻微信零钱和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