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
无障碍版
关怀版
回顶部
当前位置:首页 >>办理回复
  • 诉求留言
    诉求标题:网贷异地法院限制微信支付
    诉求时间:2024-04-09 20:27
    诉求内容:   网贷异地法院限制微信支付,对管辖区提出异议申请,同时申请恢复微信支付使用   不良网贷平台联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公职人员违规冻结本人微信支付本人今2024年4月9日上午09时48分,发现提示多个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2024)吉0203执保91号】提示!   本人各微信支付限制之前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就提前限制我支付软件功能。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限制之后无法正常生活。本人在吉林省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编号:(2024)吉0203执保91号保全文书。所留电话4001142005电话也非法院电话,另一号码0432-62404541显示为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办公室,态度言语恶劣,跟其索要保全文书,直说联系调解员,并只给湖北手机号及说原告吉林坦格企业管理公司手机号码(亦为湖北号),原告手机号无人接听。调解员湖北手机号回电说欠贷,索要文书加了微信也没有收到,短信也没有任何信息。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吉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江苏省南京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吉林市龙潭区。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另外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催收行为实名举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操作,利用法律手段成为不法分子敛财催收的工具,希望严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不良风气!

    网贷异地法院限制微信支付,对管辖区提出异议申请,同时申请恢复微信支付使用

    不良网贷平台联合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公职人员违规冻结本人微信支付本人今202449日上午0948分,发现提示多个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20240203执保91号】提示!

    本人微信支付限制之前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就提前限制我支付软件功能。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限制之后无法正常生活。本人在吉林省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编号:(20240203执保91号保全文书。所留电话4001142005电话也非法院电话另一号码0432-62404541显示为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办公室,态度言语恶劣,跟其索要保全文书,直说联系调解员,并只给湖北手机号及说原告吉林坦格企业管理公司手机号码(亦为湖北号),原告手机号无人接听。调解员湖北手机号回电说欠贷,索要文书加了微信也没有收到,短信也没有任何信息。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吉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江苏省南京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吉林市龙潭区。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另外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帮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催收行为实名举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不合规的网贷平台进行不合规定的操作,利用法律手段成为不法分子敛财催收的工具,希望严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不良风气!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龙潭区长公开电话室
    回复时间:2024-04-17 10:43
    回复内容:网友,您好,您信访材料龙潭区法院已经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龙潭区法院应当事人的诉请,进行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问题。且经与申请人核实,申请人表示为了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日常生活需要,先将保全措施予以解除,双方纠纷后续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