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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对于执行保全立案标准以后和被告人的联系
    诉求时间:2024-04-09 19:55
    诉求内容: 4/9上午吉林省龙潭市人民法院冻结了本人微信、支付宝账户,经查债务由之前的小赢卡贷转移给吉林坦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1 月17日成立,本人债务于2022年开始执行,由于签订合同有问题所以没有于债务方达成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在债权人未同意或未表示的情况下,则视为不同意,那本人的执行保全,应是不成立的,司法机关并未核实对本人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对此次工作提出疑问 本次案件号码(2024)吉0203执保90号),请尽快解开司法冻结
    4/9上午吉林省龙潭市人民法院冻结了本人微信、支付宝账户,经查债务由之前的小赢卡贷转移给吉林坦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1 月17日成立,本人债务于2022年开始执行,由于签订合同有问题所以没有于债务方达成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在债权人未同意或未表示的情况下,则视为不同意,那本人的执行保全,应是不成立的,司法机关并未核实对本人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对此次工作提出疑问 本次案件号码(2024)吉0203执保90号),请尽快解开司法冻结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龙潭区长公开电话室
    回复时间:2024-04-17 10:42
    回复内容:网友,您好,您信访材料龙潭区法院已经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龙潭区法院应当事人的诉请,进行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问题。且经与申请人核实,申请人表示为了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日常生活需要,先将保全措施予以解除,双方纠纷后续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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