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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举报吉林省市场监管局昌邑区分局消费者协会
    诉求时间:2023-09-01 09:07
    诉求内容:   8月8日9时48分,我在吉林市昌邑区名厨私房菜就餐,在食用过程中咀嚼到一个钢丝球钢丝,我为了避免矛盾没有直接告知商家,而是与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昌邑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局)联系并且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市局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没有根据相关法规对商家进行处罚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其答复如下:“如果有一方拒绝调解,那就终止调解并且结案,拒绝调节理由是我从靠窗位置更换到了其他位置,因此认定消费者故意把钢丝球钢丝放到菜品中”。   第一,更换位置不能作为推定故意的证据;第二,在调解期限内不能消费者协会直接定结案;第三,我提供直接证据给相关部门,商家没有提供直接证据来打破我的证据链条,属于行政人员工作不严谨、不细致,希望相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处罚并且责令商家根据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88948分,我在吉林市昌邑区名厨私房菜就餐,在食用过程中咀嚼到一个钢丝球钢丝,我为了避免矛盾没有直接告知商家,而是与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昌邑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局)联系并且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市局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没有根据相关法规对商家进行处罚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其答复如下:“如果有一方拒绝调解,那就终止调解并且结案,拒绝调节理由是我从靠窗位置更换到了其他位置,因此认定消费者故意把钢丝球钢丝放到菜品中

    第一,更换位置不能作为推定故意的证据;第二,在调解期限内不能消费者协会直接定结案;第三,我提供直接证据给相关部门,商家没有提供直接证据来打破我的证据链条,属于行政人员工作不严谨、不细致,希望相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处罚并且责令商家根据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 诉求回复
    回复部门:昌邑区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2023-09-06 08:32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8月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工作人员接到12315平台工单(单号:1220202002023080XX4)后,分局立即下发至所属管辖所解放路所进行处理。8月9日,解放路所工作人员联系您,了解情况。并于8月10日,解放路所工作人员到名厨私房菜现场核实,现场检查了店内环境、加工区、清洁区等区域,未发现有违法行为,被投诉人不同意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决定终止调解。对你的赔偿要求,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继续主张自己的合理诉求。分局工作人员对被投诉人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违法事实,不予立案。” 9月1日,分局指派执法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实地核查。9月5日,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涉事商家,未发现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同时提醒告诫商家经营者,要积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要保证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提供放心消费环境。 感谢您的留言,日后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服务,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