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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举报商家违反消法等
    诉求时间:2023-02-22 14:02
    诉求内容:   被举报对象:吉林市昌邑区财富广场五层正井日式咖喱蛋包饭(餐厅)      一、2023.2.12到店核销美团餐券,商家对餐券菜品所指向的菜单(见附件照片)上以显著字体列明的“米饭、咖喱酱免费添加”限次限量,不予履约并侮辱诽谤客户(在团购评价中商家已承认多次添加的事实并予以侮辱诽谤)。“米饭、咖喱酱免费添加”为商品的标准属性,而非附加优惠。经向美团平台客服核实,团购菜品的价格、质量、标准等必须与店内保持一致。美团团购原价为39元,比菜单价高出1元,无论客户的入手价是多少,买到的都是美团原价的菜品内容,应享受到美团原价商品的完整服务。(同款商品美团价高于菜单价,美团平台已作出处理)。商家不曾主动纠正错误以及减轻影响。   在美团团购中商家的评价回复中提供了最直接的证据即商家对“免费添加”限次限量的事实。以下为对商家团购评价的纠正,商家恶意评价回复已由美团评价监控部门删除(可与美团客服www.meituan.com(电话:10107888,订单编号:4908954125746032231)确认评价的真实存在性),本网站上传附件功能不好使以致无法上传美团评价,店铺菜单等照片附件:   商 家 回 应1“你要点脸好不好啊!19.9元的券你就剩一小点鸡蛋皮加 了三次饭三次咖喱,验证的时候还和服务员说一次性的把咖喱都给你加里,我直接倒你嘴里得了呗,吃不起你别吃要脸不。   实情为:不管多少钱支付的券,都应享受券内的完整商品及服务,照店家的意思就是半价买的就该提供一半的商品;验证时候,不曾说“一次性把咖喱都加里”,而是知晓店内咖喱量不够吃,让服务员备一份咖喱,并且明确申明是为了怕麻烦厨房等客户添加咖喱时重新再做费工费时而提前预备一份,到商家口中竟然颠倒是非。“哥们你要点脸好不好啊”“我直接倒你嘴里得了呗,吃不起你别吃要脸不”店家这么侮辱消费者的,骂谁呢。   商 家 回 应2“和你这种不正常的人说话都费劲,我们不是自助餐,我们的每位客人加米饭和咖喱都是免费的   ,你加了三次咖喱和米饭,谁知道你什么饭量啊,每次加米饭都是2两你加三次是6两你19.9元吃冤家呢,   实情为:“你加了三次咖喱和米饭”,第一次为菜品的首次供客,第二次是找服务员添半份米饭,但只给添了1/4(半两米饭),咖喱给添了一点点(店家说的每次米饭都加2两,是骗谁呢,把店内监控调出来验证一下);第三次是找服务员添半份米饭,但是给添了大约1份米饭,咖喱最后没够就饭吃但不给添咖喱,最后饭剩了。这就是店家说的把首次出餐也算作了一次添加。“19.9元吃冤家呢”,客户吃多少是都花钱了,餐标都在餐单上体现了,19.9元就是这单团购的价格,店家直接标明秒杀价为半价,只提供半份产品,那就没问题了,但明明拍的就是整份餐品,店家不该按整份餐品出餐吗?   商家回应3 :“没任何人侮辱任何人,你的囗气真不小咖喱一次性给你加够,我们没做过,是你心里自己觉得你像个要饭的,你觉得你自己不是人,才觉得你自己不是人,我们会照顾我每一桌的客人但是你不配”。   实情为:“咖喱一次性给你加够”——商家颠倒黑白栽赃陷害,客户从未有此要求;“你心里自己觉得你像个要饭的,你觉得你自己不是人,才觉得你自己不是人”,商家的做法已是对客户的侮辱并产生乞讨感,现在商家倒打一耙是客服自己产生而不是因为商家的行为导致了客户产生的羞耻感。商品并说客户“你   觉 得 你 自 己 不 是 人”,客户都没这么觉得,商家凭什么替客户觉得。   二、商家触犯以下法律法规以及处罚办法: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监管、执法部门需依据法律法规等、以及部门职责,依法对触犯者予以处理。

    被举报对象:吉林市昌邑区财富广场五层正井日式咖喱蛋包饭(餐厅)

     

    一、2023.2.12到店核销美团餐券,商家对餐券菜品所指向的菜单(见附件照片)上以显著字体列明的米饭、咖喱酱免费添加限次限量,不予履约并侮辱诽谤客户(在团购评价中商家已承认多次添加的事实并予以侮辱诽谤)。米饭、咖喱酱免费添加为商品的标准属性,而非附加优惠。经向美团平台客服核实,团购菜品的价格、质量、标准等必须与店内保持一致。美团团购原价为39元,比菜单价高出1元,无论客户的入手价是多少,买到的都是美团原价的菜品内容,应享受到美团原价商品的完整服务。(同款商品美团价高于菜单价,美团平台已作出处理)。商家不曾主动纠正错误以及减轻影响。

    在美团团购中商家的评价回复中提供了最直接的证据即商家对“免费添加”限次限量的事实。以下为对商家团购评价的纠正,商家恶意评价回复已由美团评价监控部门删除(可与美团

    客服www.meituan.com(电话:10107888,订单编号:4908954125746032231)确认评价的真实存在性),本网站上传附件功能不好使以致无法上传美团评价,店铺菜单等照片附件:

    商 家 回 应1“你要点脸好不好啊!199元的券你就剩一小点鸡蛋皮加 了三次饭三次咖喱,验证的时候还和服务员说一次性的把咖喱都给你加里,我直接倒你嘴里得了呗,吃不起你别吃要脸不。

    实情为:不管多少钱支付的券,都应享受券内的完整商品及服务,照店家的意思就是半价买的就该提供一半的商品;验证时候,不曾说一次性把咖喱都加里,而是知晓店内咖喱量不够吃,让服务员备一份咖喱,并且明确申明是为了怕麻烦厨房等客户添加咖喱时重新再做费工费时而提前预备一份,到商家口中竟然颠倒是非。“哥们你要点脸好不好啊”“我直接倒你嘴里得了呗,吃不起你别吃要脸不店家这么侮辱消费者的,骂谁呢。

    商 家 回 应2“和你这种不正常的人说话都费劲,我们不是自助餐,我们的每位客人加米饭和咖喱都是免费的 ,你加了三次咖喱和米饭,谁知道你什么饭量啊,每次加米饭都是2两你加三次是6两你199元吃冤家呢,

    实情为:你加了三次咖喱和米饭,第一次为菜品的首次供客,第二次是找服务员添半份米饭,但只给添了1/4(半两米饭),咖喱给添了一点点(店家说的每次米饭都加2两,是骗谁呢,把店内监控调出来验证一下);第三次是找服务员添半份米饭,但是给添了大约1份米饭,咖喱最后没够就饭吃但不给添咖喱,最后饭剩了。这就是店家说的把首次出餐也算作了一次添加。“199元吃冤家呢,客户吃多少是都花钱了,餐标都在餐单上体现了,199元就是这单团购的价格,店家直接标明秒杀价为半价,只提供半份产品,那就没问题了,但明明拍的就是整份餐品,店家不该按整份餐品出餐吗?

    商家回应3 没任何人侮辱任何人,你的囗气真不小咖喱一次性给你加够,我们没做过,是你心里自己觉得你像个要饭的,你觉得你自己不是人,才觉得你自己不是人,我们会照顾我每一桌的客人但是你不配

    实情为:咖喱一次性给你加够”——商家颠倒黑白栽赃陷害,客户从未有此要求;你心里自己觉得你像个要饭的,你觉得你自己不是人,才觉得你自己不是人”,商家的做法已是对客户的侮辱并产生乞讨感,现在商家倒打一耙是客服自己产生而不是因为商家的行为导致了客户产生的羞耻感。商品并说客户“你 觉 得 你 自 己 不 是 人,客户都没这么觉得,商家凭什么替客户觉得。

    二、商家触犯以下法律法规以及处罚办法: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20224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27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监管、执法部门需依据法律法规等、以及部门职责,依法对触犯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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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昌邑区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2023-02-24 13:36
    回复内容:市民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范围,请您拨打吉林市消费者协会12315进行投诉举报。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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