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2日 星期二
登录 注册智能问答无障碍适老化
WWW.JLCITY.GOV.CN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19-06-13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字号: 变大 变小
收藏 打印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整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国家、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贫家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秩序;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要、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与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医保局、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公文处理、文字综合、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宣传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医疗保障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建议提案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落实国家和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政策调整;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医院资格的确定、转诊转院手续的办理,负责组织审核和复查门诊慢性病、重大疾病和特殊疾病。负责医疗保障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承担授权办理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四)医药服务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落实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制定院内制剂准入和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按职责分工承担深化医改相关工作。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基金建管处。组织编制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划及年度预算、决算,监测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指导各统筹地区管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拟订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利于违法违规行为。

  (七)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党组织负责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人:赵志龙

邮政编码:132011

通讯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7

联系电话:0432-64805711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6:30(秋冬季)

8:30-11:30  13:30-17:00(春夏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站群导航
站群导航 |
县(市)区政府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州政府网站 |
各省市政府网站 |
国家部委网站 |
新闻媒体
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监委吉林市长安网市法院
市检察院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州政府网站各省市政府网站
国家部委网站新闻媒体
联系电话:0432-65155806
本站流量:
网站标识码:2202000006
版权所有:吉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标识码:2202000006
吉公网安备:22020402000219号
ICP备案编号:吉ICP备05005864号
版权所有:吉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3年9月12日 星期二
登录 注册智能问答无障碍浏览关闭适老化
WWW.JLCITY.GOV.CN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日期:2019-06-13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整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国家、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贫家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秩序;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要、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与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医保局、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公文处理、文字综合、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宣传信访、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医疗保障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建议提案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落实国家和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政策调整;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医院资格的确定、转诊转院手续的办理,负责组织审核和复查门诊慢性病、重大疾病和特殊疾病。负责医疗保障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承担授权办理的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四)医药服务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落实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制定院内制剂准入和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按职责分工承担深化医改相关工作。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基金建管处。组织编制医疗保障基金的规划及年度预算、决算,监测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指导各统筹地区管理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拟订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利于违法违规行为。

  (七)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党组织负责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人:赵志龙

邮政编码:132011

通讯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7

联系电话:0432-64805711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6:30(秋冬季)

8:30-11:30  13:30-17:00(春夏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