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左一税服务处处长孟翔龙 ;左二征收管理处黄赞;左三培训中心主任崔香峙
主持人:此次营改增的范围包括哪些?
崔香峙副局长: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主持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
崔香峙副局长: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主持人: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如何预缴增值税?
崔香峙副局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主持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崔香峙副局长: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主持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崔香峙副局长: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主持人: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崔香峙副局长: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主持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崔香峙副局长: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主持人: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崔香峙副局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主持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崔香峙副局长: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持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崔香峙副局长: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主持人:营改增后,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发票版别数量是否有变化?
崔香峙副局长:营改增后,纳入营改增范围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沿用地税部门已经核定的定额发票的版别和数量,国税部门这边暂时不作调整。
主持人:生活服务业在营业税下多数适用税率为5%,而营改增后适用税率为6%,生活服务业企业税负是否加重?
崔香峙副局长:生活服务业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对于适用5%营业税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来说,税负直接降低了40%,而另一部分规模相对较大的生活服务业,如果收入达到500万元标准,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这部分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原材料、大型不动产、房租租金、水费、电费等成本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进项税额中抵扣,实际的税负远会低于6%,同时,如果纳税人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但认为采用进销项的计税方法税负更低,对纳税人更为有利,也可以主动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