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司法局起草了《吉林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防火墙”和“压舱石”,也是确保行政行为于法有据的关键环节。我市历来高度重视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例如审查主体不明确、审查范围不清晰、审查程序不规范等,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尚未实现全覆盖。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政府规章,为全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明确、统一的规范依据十分必要。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及制定依据
《规定》由市司法局起草,起草过程中深入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充分了解了基层有关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和面临的问题,全面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规定》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为依据,并借鉴了浙江、河南、江西等地做法。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三十四条。《规定》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合法性审查工作实际,对行政合法性审查范围、内容、程序、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构建“全覆盖”审查体系。为推动行政合法性审查无死角,充分发挥法治建设“抓前端、治未病”的作用,除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规定外,还将行政合法性审查扩展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同时,结合我市审查机构设置实际,对各级审查主体进行了规范,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另外,为解决基层法治力量不足的问题,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社会专业力量协助审查,但不得将法律顾问等社会力量的意见直接当作审查意见出具,杜绝审查缺位,防止责任转嫁。
(二)明确审查内容。针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实践中存在的审查范围不明确、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四类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和群众权益的高频行政行为,统一列为法定必审事项。根据审查事项的不同,对审查内容进一步明晰,实行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将原本宏观的审查范围与内容转化为可量化的操作标准,规定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动态调整,确保审查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同时,规定四类审查事项以外的其他行政涉法事务,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规范审查程序。一是强化刚性约束。规定行政合法性审查是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各行政机关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行政合法性审查。二是明确审查材料及时限。对行政机关提交审查材料的要求和审查时间分别作出规定。三是明确审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形,将审查意见分为合法、不合法、需要修改完善、需要补充相关程序四类。在审查过程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规定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审查事项,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意见时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对审查事项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审查机构可以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四)强化质量保障。为筑牢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基础防线,在加强审查能力建设和提高审查工作质量方面设计了制度举措。一是明确审查人员需具备专业能力,从源头确保审查队伍专业合规。二是规定审查机构应当通过业务交流、培训研讨和案例指导等方式,提升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三是对制定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细化规范工作流程作出规定,减少具体审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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