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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日期:2024-11-01    来源:吉林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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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原《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自2004年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先后颁布实施,其指导性、操作性、规范性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因此,亟需重新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政府规章。

二、起草过程及依据

   《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市住建局起草的,市司法局多次组织研究论证,全面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完善。

  《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为依据,并参考了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及深圳、济南、杭州、重庆等地相关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四条,结合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实际,重点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职责、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一)规范规划与建设。一是在规划初期增强部门联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保城市道路照明专项规划的科学性。二是严格设计和建设标准,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由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照明的设计方案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方便验收与移交,避免因设计缺陷无法验收交付。三是对竣工验收环节严格把关,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建设单位可以在竣工验收时通知住建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参加,避免重复验收。

    (二)加强维护管理。针对目前存在的路灯故障维修不及时、未移交路灯无人管理等问题,一是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主体和移交条件,对无法移交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监督。二是规定了维护管理标准,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和亮灯率,及时排查故障隐患、清理拆除废弃的照明设施。三是对因建设需要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进行了程序性规定,并要求提供临时照明。因应急抢险等行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临时照明措施并及时修复。

    (三)推动节能环保。一是对建立城市道路照明智能控制系统提出要求,发挥智能管理平台监管的优越性,实现科学合理开关灯和亮度控制。二是支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设备,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三是推动多功能智慧灯杆建设,在已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实施“多杆合一”,同时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和交通指示、安全监控、通信网络等功能要求。

    (四)强化相关法律责任。对供水、供电、供热等专营单位因应急抢险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造成损坏后不及时修复,以及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不提供临时照明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上位法基础上补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幅度符合我市地方立法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市司法局就《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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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1-01    来源:吉林市司法局

  现就《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原《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自2004年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先后颁布实施,其指导性、操作性、规范性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因此,亟需重新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实际的政府规章。

二、起草过程及依据

   《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市住建局起草的,市司法局多次组织研究论证,全面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立法咨询专家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完善。

  《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为依据,并参考了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及深圳、济南、杭州、重庆等地相关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四条,结合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实际,重点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职责、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一)规范规划与建设。一是在规划初期增强部门联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保城市道路照明专项规划的科学性。二是严格设计和建设标准,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由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照明的设计方案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方便验收与移交,避免因设计缺陷无法验收交付。三是对竣工验收环节严格把关,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建设单位可以在竣工验收时通知住建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参加,避免重复验收。

    (二)加强维护管理。针对目前存在的路灯故障维修不及时、未移交路灯无人管理等问题,一是规定了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主体和移交条件,对无法移交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管理,并接受所在地主管部门的监督。二是规定了维护管理标准,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和亮灯率,及时排查故障隐患、清理拆除废弃的照明设施。三是对因建设需要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进行了程序性规定,并要求提供临时照明。因应急抢险等行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临时照明措施并及时修复。

    (三)推动节能环保。一是对建立城市道路照明智能控制系统提出要求,发挥智能管理平台监管的优越性,实现科学合理开关灯和亮度控制。二是支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设备,及时淘汰高耗能低效照明产品。三是推动多功能智慧灯杆建设,在已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实施“多杆合一”,同时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和交通指示、安全监控、通信网络等功能要求。

    (四)强化相关法律责任。对供水、供电、供热等专营单位因应急抢险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造成损坏后不及时修复,以及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不提供临时照明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上位法基础上补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幅度符合我市地方立法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市司法局就《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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