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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政策(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24-10-28    来源: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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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缴存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在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不能超过首付款金额。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支付购房首付款压力,依据《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1号)等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提取额度

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房屋总价以抵押物价值为准)。

三、提取时间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可在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四、“预付制”提取方式

职工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无需自筹全部首付款资金,购房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先行提取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申请条件

1.开发企业已在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楼盘备案手续并签订《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2.对于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已开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对于现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提供基本账户;

3.购房人已经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

4.购房人以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同时提出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申请。

(二)所需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个人授权承诺书》;

2.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三)办理流程

1.职工确定房源并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2.职工或开发企业持贷款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进行贷款预审,公积金中心确定可提取的首付款金额及可贷款金额(若办理过约定提取业务,建议先取消约定提取,以免对可提取首付款额度产生影响);

3.职工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需自行补齐差额部分;

4.职工办理贷款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个人授权承诺书》;

5.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首付款提取金额划转至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或基本账户。

(四)办理地点

分中心名称

地址

个贷中心

船营区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二楼

永吉分中心

建设路2345号永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磐石分中心

永昌路777号磐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桦甸分中心

桦甸大街66号桦甸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舒兰分中心

迎宾大街1号舒兰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蛟河分中心

红叶大街157-2蛟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五、“报销制”提取方式

职工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放款后可申请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

(一)申请条件

1.以贷款方式购房,包含本市公积金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贷款;

2.需在购房两年内申请提取。

(二)所需材料

1.本市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

2.商业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3.申请提取配偶公积金、配偶代办提取或所购住房为配偶名下的,另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

注明:银行卡为工、农、中、建、交、吉林银行一类借记卡,如已办理“绑定银行卡”业务,无需提供银行卡。

(三)办理流程

贷款发放后,购房人及其配偶可在购房两年内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随时申请提取,实时办结。

(四)办理地点

分中心名称

地址

船营分中心

船营区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二楼

昌邑分中心

中兴街105号昌邑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龙潭分中心

龙潭区徐州路10号龙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丰满分中心

高新区深圳街98号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永吉分中心

建设路2345号永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磐石分中心

永昌路777号磐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桦甸分中心

桦甸大街66号桦甸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舒兰分中心

迎宾大街1号舒兰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蛟河分中心

红叶大街157-2蛟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六、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适用于2024101日后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购房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二)若职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在虚假购房等情况,开发企业或职工应将已拨付的首付款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

(三)因职工个人原因、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情况,导致提取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应自行补齐全部购房首付款金额。

(四)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根据公积金中心个贷率(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实时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当个贷率在85%以下时,本政策正常执行;当个贷率高于85%(含)时,本政策暂停执行。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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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28    来源: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市缴存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在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不能超过首付款金额。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职工支付购房首付款压力,依据《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1号)等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提取额度

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房屋总价以抵押物价值为准)。

三、提取时间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可在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四、“预付制”提取方式

职工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无需自筹全部首付款资金,购房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先行提取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申请条件

1.开发企业已在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楼盘备案手续并签订《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2.对于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已开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对于现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提供基本账户;

3.购房人已经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

4.购房人以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同时提出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申请。

(二)所需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个人授权承诺书》;

2.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三)办理流程

1.职工确定房源并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2.职工或开发企业持贷款申请材料到公积金中心进行贷款预审,公积金中心确定可提取的首付款金额及可贷款金额(若办理过约定提取业务,建议先取消约定提取,以免对可提取首付款额度产生影响);

3.职工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需自行补齐差额部分;

4.职工办理贷款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个人授权承诺书》;

5.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首付款提取金额划转至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或基本账户。

(四)办理地点

分中心名称

地址

个贷中心

船营区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二楼

永吉分中心

建设路2345号永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磐石分中心

永昌路777号磐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桦甸分中心

桦甸大街66号桦甸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舒兰分中心

迎宾大街1号舒兰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蛟河分中心

红叶大街157-2蛟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五、“报销制”提取方式

职工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放款后可申请提取一次购房首付款。

(一)申请条件

1.以贷款方式购房,包含本市公积金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贷款;

2.需在购房两年内申请提取。

(二)所需材料

1.本市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

2.商业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3.申请提取配偶公积金、配偶代办提取或所购住房为配偶名下的,另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

注明:银行卡为工、农、中、建、交、吉林银行一类借记卡,如已办理“绑定银行卡”业务,无需提供银行卡。

(三)办理流程

贷款发放后,购房人及其配偶可在购房两年内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随时申请提取,实时办结。

(四)办理地点

分中心名称

地址

船营分中心

船营区越山路11号城建大厦二楼

昌邑分中心

中兴街105号昌邑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龙潭分中心

龙潭区徐州路10号龙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丰满分中心

高新区深圳街98号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永吉分中心

建设路2345号永吉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磐石分中心

永昌路777号磐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桦甸分中心

桦甸大街66号桦甸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舒兰分中心

迎宾大街1号舒兰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蛟河分中心

红叶大街157-2蛟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六、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适用于2024101日后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购房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

(二)若职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在虚假购房等情况,开发企业或职工应将已拨付的首付款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

(三)因职工个人原因、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等情况,导致提取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职工应自行补齐全部购房首付款金额。

(四)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根据公积金中心个贷率(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实时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当个贷率在85%以下时,本政策正常执行;当个贷率高于85%(含)时,本政策暂停执行。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贷款购房首付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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