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修订了《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并依据“提取办法”制定了《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及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13年我市印发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近年我市实际情况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提取政策已有较大的修改,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住建部有关公积金提取的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提取办法”,并制定“实施细则”。
二、实施目的
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效防范和控制提取业务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修订情况解读
(一)调整全款购房提取申请时间
1.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及再交易自住住房,修订“提取办法”及制定“实施细则”前,提取时间以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不动产发票日期为准;修订“提取办法”及制定“实施细则”后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提取;
2.购买房改住房,修订“提取办法”及制定“实施细则”前,提取时间以税检发票或房屋不动产发票日期为准;“修订“提取办法”及制定“实施细则”后应自签订购买公有住房契约书或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之日起申请提取;
3.拆迁安置住房,置换后扩大面积的,修订“提取办法”及制定“实施细则”前,提取时间以税检发票日期为准;修订“提取办法”及制定“实施细则”后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或取得扩大面积费税收发票之日起申请提取。
(二)规范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条件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修订“提取办法”及制定“实施细则”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满后可申请提取;修订“提取办法”及制定“实施细则”后封存满六个月且未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已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办理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
(三)细化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条件
1.职工家庭因遭遇地震、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2.职工家庭遭遇其他突发事件,应对突发事件的自负费用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共享数据协查,简化提取材料
1.缴存职工死亡,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50000元(含)时,第一顺序继承人提供规定材料申请提取,无需提供继承公证书;
2.职工配偶缴存地非吉林市行政区域,并在其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监管服务平台获取配偶缴存信息,可在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供异地缴存证明;
3.职工开户时或自行通过吉林市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已绑定银行卡的,办理提取业务时通过校验,可无需提供银行卡。
(五)防范业务风险,规范提取要求
依据国家住建厅、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防范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对以下提取行为作出规范:
1.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等,需对购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2.对于职工个人婚前全款购买自住住房婚后配偶申请提取、夫妻间现有自住住房交易过户、夫妻双方离婚后原自住住房产权发生变更等无实际购房消费行为的,不予受理其公积金提取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