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相关单位、组织及社会公众了解和理解《吉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出台背景、原则依据和主要内容,现对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要“探索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吉林省大数据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提出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决策部署,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加快释放公共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全面落实《加快推进吉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试行办法》。
二、原则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吉林省大数据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总体要求,遵循“依法合规、统筹规划、需求导向、创新引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安全可控”和“谁提供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开展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
三、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共八章四十条,包括总则、授权运营管理机制、运营单位管理要求、授权数据管理要求、授权数据应用要求、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数据运营评估机制、附则等具体内容。
(一)总则。此部分共四条。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用语含义。
(二)授权运营管理机制。此部分共三条。明确授权运营的管理机制、运营程序,明确授权运营由“数字吉林市”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三)运营单位管理要求。此部分共四条。明确运营单位的资格条件、技术与安全管理等要求。
(四)授权数据管理要求。此部分共十条。明确数据提供部门(单位)、运营单位和大数据主管部门的权责。强调公共数据应遵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总体要求,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开展授权运营。
(五)授权数据应用要求。此部分共八条。明确运营单位与数据服务商对数据应用的相关要求。强调运营单位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普惠公平、兼顾公益”的原则,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合理定价。
(六)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此部分共七条。明确公共数据运营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数据安全责任,确保数据安全。
(七)数据运营评估机制。此部分共二条。明确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公共数据运营评估机制,定期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八)附则。此部分共二条。明确《试行办法》施行时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